人民調解協議書 無效_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一一
不能迷信!雖然絕大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請檢察院抗訴由法院自行撤銷其"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為什么說原則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來談一談調解結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強于判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公民之間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對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權利的自愿和平等地處置權,法律還規定公民丶法人之間的涉訴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對其依法調解。經人民法院訴訟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庭在法庭筆錄中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并自愿親筆簽名的,比如雙方同意調解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同意離婚的并在法庭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太興離婚達成的協議立即生效,或經法院調解結案并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依法自雙方簽收到調解書之時立即生效,原被告雙方不得反悔丶上訴。根據上述介紹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決,甚至,還要高于強制判決。因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收到調解書后,該調解書及協議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經過“上訴期",同時,原被告雙方均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其次,我再來談一談調解結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問題。
1,在公民丶法人處理民商事活動中,原告與被告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聯手共謀以損害國家丶集體丶公民權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演雙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持調解的手段,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制造假債務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債務在法官主持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丶再比如甲方與他人合謀為偷國家稅收而向法院起訴后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丶再比如…這種背離事實丶嚴重損害國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沒有法律效力,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和受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的調解協議的"抗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以此由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法院自己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編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而民商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觀明知無事實依據,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雙方故意無中生有炮制虛假證據,并通過所謂民事訴訟在法官主持下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制作“調解書"。請問:這種利用法官主持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的虛假訴訟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依我之見:這種利用法院主持“調解協議"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經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虛假訴訟罪案,一經人民法院發現須依法撤銷原調解協議或調解書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制作的“調解書"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達成調解協議的原被告雙方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編輯:梁菁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綜上規定,要是協議里面有以上這些內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協議無效。
個人認為,人民調解協議相當于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時,合同自始無效。并不一定就要去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履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條款即可。
法院不會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根據民訴法第195條的規定,調解協議不合法的,不是確認無效,而是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可能無效,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