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期限_經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對于沒有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不能直接申請執行,需要到法院申請對方繼續履行該協議,判決后才能申請執行;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期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依我之見一一
不能迷信!雖然絕大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請檢察院抗訴由法院自行撤銷其"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為什么說原則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來談一談調解結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強于判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公民之間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對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權利的自愿和平等地處置權,法律還規定公民丶法人之間的涉訴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對其依法調解。經人民法院訴訟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庭在法庭筆錄中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并自愿親筆簽名的,比如雙方同意調解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同意離婚的并在法庭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太興離婚達成的協議立即生效,或經法院調解結案并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依法自雙方簽收到調解書之時立即生效,原被告雙方不得反悔丶上訴。根據上述介紹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決,甚至,還要高于強制判決。因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收到調解書后,該調解書及協議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經過“上訴期",同時,原被告雙方均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其次,我再來談一談調解結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問題。
1,在公民丶法人處理民商事活動中,原告與被告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聯手共謀以損害國家丶集體丶公民權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演雙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持調解的手段,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制造假債務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債務在法官主持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丶再比如甲方與他人合謀為偷國家稅收而向法院起訴后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丶再比如…這種背離事實丶嚴重損害國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沒有法律效力,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和受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的調解協議的"抗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以此由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法院自己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編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而民商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觀明知無事實依據,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雙方故意無中生有炮制虛假證據,并通過所謂民事訴訟在法官主持下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制作“調解書"。請問:這種利用法官主持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的虛假訴訟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依我之見:這種利用法院主持“調解協議"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經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虛假訴訟罪案,一經人民法院發現須依法撤銷原調解協議或調解書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制作的“調解書"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達成調解協議的原被告雙方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法律效力期限,應該是指訴訟時效。
如果調解協議涉及金錢履行等義務,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效力期限是三年。
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的糾紛解決方案,也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形成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文書。 《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調解協議不僅是當事人的道德義務,而且是其法定義務。同時,《人民調解法》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人民調解法》總結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確立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