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 股東承擔多少_公司欠下債務股東要負責嗎?
特邀律師
樓主您肯定不是學財務的。
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方面吧。
1、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是針對公司賬面的所有資產來還債。這些資產里,早已不是股東最早投入的那100萬了。那100萬已經變成了公司的存貨或者別的資產。除了股東投入之外,還有從別人借來的錢買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賺到的錢購買的資產。
這才有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個恒等式。
如果資產還有價值,就會通過破產清算小組來負責進行處置變現,然后用于還債。還債的時候有優先順序,先還債務,還完剩下的才是股東的。如果不夠還債務,那債務里也會有優先級,比如,員工工資、欠稅務的錢都是要先還。
那如果資產是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那抵押的資產,就要優先還這個債權人的欠款,剩下的才是還別人的。
2、公司法里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是指,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不會要求股東再把自己的錢拿出來還公司債務。相當于是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注冊資本金是100萬,那即使公司賠了也就賠這100萬。如果之前賺得好的時候,有分紅,那分紅也屬于個人財產,不需要再拿回來還債。
當然,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又有明顯的證據表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公私不分”的情況,那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再用個人財產還債;
2、如果借款合同里,股東有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那自然也是需要股東資金還債的。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謝邀。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
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迅雷不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對“公司欠下債務股東要負責嗎?”的回答。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我國,公司的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股東未繳足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其三,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公司業務混同,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公用or私用
分兩種情況,法人貸款的用途是私用還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經股東許可,發生損失,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也需要按比例承擔責任。畢竟當初是股東們選出來的法人代表,股東很難因為沒有許可貸款行為而避免這部分的債務問題。但如果是私用,股東是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的。
表見代理問題
根據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權利以法人的名義的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貸款不適用于無權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銀行)。所以債權人追償,公司有可能會被起訴,屆時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貸款用途。
私用行為
用貸款進行個人消費、償還個人貸款等。
法人代表承擔全部債務風險
如果是私用,那么這個貸款行為是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即使是以公司名義發生的,也應當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和風險,不應當牽涉其它股東。
當然這其中還涉及舉證,如何發現并證明貸款與公司行為無關是關鍵。
法人代表違法問題
將原本公用的貸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錢款到達公司賬戶后,才挪用貸款,用于個人消費等行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財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需要考慮銀行在批貸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貸款人是否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意圖。
故意獲得公用貸款進行私用
這種情況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純,就沒想貸款用作公司經營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公司主體的貸款,然后私用,屬于欺詐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當債務無法清償時,銀行向公司追償會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認這是公司行為,將其定義為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其他股東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所有債務由法人代表承擔。
這個情況在于難以斷定法人貸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還是公用。
綜上,公司股東如果不希望為此不知情的貸款承擔責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貸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夠證明貸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擔相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