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泄露報案人信息_報案人的個人信息公安會保密嗎?
特邀律師
曾軼可事件有幾個法律點值得解讀:
1.接受邊防檢查應當摘掉帽子、墨鏡、口罩,配合查驗,這在我國的《出入境管理法》里有明確的規定。
2.邊檢區禁止一切形式的拍照和錄像。
3.對于擾亂邊檢口岸管理秩序的行為,工作人員有權做出制止與處理。對于曾某某爆出口的行為,民警將其帶離通道屬于正常履職。
4.曾某某事后在微博用九宮格披露民警證件,加之其不實解讀,涉嫌侵犯民警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涉事民警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無論是曾某某不配合邊檢、還是辱罵警察、還是在網絡上披露民警個人隱私,其實都可以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我想,基于各種原因至今沒有處理曾某某,應該算是給足了她臺階下。
6.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其在微博中使用煽動性語言“我罵你全家又怎樣”,不僅沒有自覺為社會樹立良好示范,反而樹立了典型的反面形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警方要依法保守報案人、舉報人和控告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 1、我國《警察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派出所民警透露案底人員信息,涉嫌觸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內容第二項管理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即泄露案底人員信息,屬于泄露警務工作秘密,此時當事人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綜上所述,如民警泄露案底人員的信息,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有明確規定,任何和機構和個人不準泄露報案人信息的。所以,當碰到違法亂紀、不良風氣的時候,請不要害怕打擊報復,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