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重大失誤辭退_工作失誤造成被辭退,合理嗎?
特邀律師
勞動仲裁法律援助。若你有證據可索雙倍補償!
根據《勞動法》工作失誤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兩點中的某點單位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并且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就是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你賠償金:1、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事先公示的被絕大多數員工了解的。2、你的工作失誤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并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辭退員工是可以的,不能一概而論。2、站在你的角度看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單位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有的話,你要看自己的失誤是否已經滿足了規定中的辭退條件。第二,即使單位有規定,并且你也符合被辭退的條件,還要看這個規定是不是通知你了,一般單位可以通過公告、開會、發員工守則、通知之類的方式告知。第三,即使告知了,還要看制定過程,辭退之類的一般要工會參與。另外,罰款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大概是這個比例。建議你和單位再協商,不行報到勞動監察部門
公司沒錯。
這要看你與用人單位所簽合同中是否有這一項,同時你所犯的失誤是否足以被辭退,如果對方無據可依或者找個理由把你辭退,那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可以要求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是故意的就趕走。若是無意的還是放他一把。
在工作時,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崗位,也就是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本職工作是我們最基本的本分,但在自己本職工作之外,再做一點兒非本職工作也并不是被禁止的。
我的工作職責上,一般都會有一條“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如果硬是和用人單位說這個不是你的本職工作,用人單位就會使用這條。
話說的有點遠了,我們回來說,因為工作上的一點失誤,被公司開除,是否可以仲裁?很肯定可以去仲裁,但仲裁也是將證據的,關鍵看怎么認定你說的“一點失誤”。在你看來這是一個小的失誤,但用人單位不一定這么認為。
我曾經看過一個法制節目,講的人口販賣問題。在我們看來,人販子是十惡不赦的,抓住就應該槍斃,可人販子認為這就是普通的生意而已,販賣兒童和販賣服裝鞋帽沒有區別。人販子并不認為自己犯了重罪,他認為丟了孩子的人,可以再去生育一個孩子。
這個例子有點極端,但它很說明問題。你認為的小失誤,不一定真的是小失誤。在仲裁之前,自己要好好查一查相關的制度、法規,確定OK了,再去提起仲裁。
另外,仲裁是有時效的,要仲裁的話,要抓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