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請假不上班多少天算自動離職_請問多長時間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特邀律師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如果規章制度規定不批準請假算曠工的話,那么曠工多少天可以算離職的,就算自動離職。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近有個案例吸引了我的注意。小劉因為和公司在工資問題上產生了糾紛,于是賭氣連續三天沒有去工作。結果,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下發的自動離職告知書,最終小劉在沒有任何補償金、賠償金的情況下被開除了,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有這種說法嗎?
這種做法,其實很多公司用來解雇員工的一般套路。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法律規定有三大類: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沒有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的情形。
那這種規定合法嗎?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問題?
首先,勞動關系的解除和變更都應當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依據,由于目前立法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規定及表述,如將曠工視為自動離職將缺乏法律依據。自然地,關于“自動離職”的法律后果,包括:有無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問題也面臨法律空白。
其次,“視為自動離職”的表述更容易被理解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某種終止勞動關系的生效條件,當曠工達到三天,即條件成就時,勞動關系終止,但這又會面臨更大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也就是說——
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只能法定,不得約定,況且公司是在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不符合“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常理。再者,立法中賦予公司的單方解除權,只有當曠工三天滿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等)才可以行使,否則公司可能涉嫌違法解雇,勞動者可主張恢復勞動關系或2倍賠償金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請教職工沒有請假,無故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請說明依據什么法規)單位做除名決定需要辦哪些手續?(是不是要登報呀什么的?) ···一般情況下,曠工15天,單位可以除名。出名的根據主要是單位的紀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 除名,在單位公告就可以,也可以在新聞媒體公告送達。
在公司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且沒有做好任何工作交接就走人的話,勞動者可能需要賠償因曠工期間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而若是沒有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等文件,勞動者接下來的就業也會面臨極大的困難,社保類的問題那就更不用說了。所以你最好要一個病假或者事假,否則,你就吃虧了。
謝悟空邀請!
首先,我想知道題主是干什么工作的?難不成你是自由職業者!如果是這樣,你是老板!你想怎樣就怎樣,用不著請假,無非就是少點進項吧!沒有人能管得了你,你的地盤,你做主!
假如,你不是自由職業者!不請假,不上班!若是單位管理嚴格,在加上你的人緣不好的話,可能會按曠工處理,如果曠工超過天數。我想,你有可能會被解除勞動合同。
做為不管在什么企業打工,它都會都有它的規章制度。在說了沒有規矩不成方園。如果企業的管理者不按規矩辦事,你不請假,不上班!不去處罰你,他就無法領導手下的員工,這不成了一盤散沙。
我記得八六年,我和我老婆準備旅行結婚,當時預定的出行日期是三天后,可是當我去買火車票時,提前了兩天,也就是說今天下午買到的車票,明天下午的火車。
當我從市區買完坐了約兩個小時的工交車趕回家,想去單位請假,沒找到任何主事的,只簡單的寫了個假條交了同事,急蔥蔥的走了。
半個多月旅行結婚回來,車間領導不依不擾。說我請假沒有經過領導批準不算數。說我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萬一在我出行這段時間出了什么事,他們的責任無法推懈!
幸好,管勞資的人給我說情,他用開介紹信底聯,證明我旅行結婚,要不然,輕了扣工資,嚴重的記處分!
總的來說,國有國法,家有家法,企業有企業的法則!不管你處于什么位置一定都要去遵守!
一般都是三個工作日,如果說遇到禮拜六禮拜天就要推遲兩天,三天算自動離職,如果到第二天請假了,這也不能算他自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