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請假多久算自動離職_最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自離?
特邀律師
最近有個案例吸引了我的注意。小劉因為和公司在工資問題上產生了糾紛,于是賭氣連續三天沒有去工作。結果,等待他的竟然是公司下發的自動離職告知書,最終小劉在沒有任何補償金、賠償金的情況下被開除了,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有這種說法嗎?
這種做法,其實很多公司用來解雇員工的一般套路。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法律規定有三大類: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沒有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的情形。
那這種規定合法嗎?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問題?
首先,勞動關系的解除和變更都應當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依據,由于目前立法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規定及表述,如將曠工視為自動離職將缺乏法律依據。自然地,關于“自動離職”的法律后果,包括:有無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問題也面臨法律空白。
其次,“視為自動離職”的表述更容易被理解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某種終止勞動關系的生效條件,當曠工達到三天,即條件成就時,勞動關系終止,但這又會面臨更大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也就是說——
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只能法定,不得約定,況且公司是在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不符合“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常理。再者,立法中賦予公司的單方解除權,只有當曠工三天滿足《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等)才可以行使,否則公司可能涉嫌違法解雇,勞動者可主張恢復勞動關系或2倍賠償金哦。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對曠工的處理,過去《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再繼續請事假,就會按曠工處理,最后曠工的員工會被辭退。
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沒有任何約束,不管國企還是私企都會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其中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有明確的規定。
國企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連續曠工十五天,作除名處理,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人性化,當曠工超過十五天后,領導先找本人做思想工作,人不在單位的先通知本人回單位,通知不到的甚至會到你家里和本人及家人勾通,盡量回單位上班。實在不想回來的先公示,然后再作除名處理。這是針對技術能力強,平時沒有什么大錯的職工。對其個別老油條,只是形式上對你欠說,走走過程,一般不會留你。但都不會曠工十五天馬上就開除,很多都是幾個月不來上班才除名的。
私企就不一樣了,私業大都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就解除勞動合同,有的會事先打電話通知你,基本上都是連續曠工三天就直接開除,很少有挽留或勸說你回來上班的。所以,盡管勞動法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國企和私業對曠工的處理方式就大相徑庭,真的不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