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的最長期限_普通程序舉證期限延期最長時間?
特邀律師
離婚訴訟可以延期舉證的時間要視情況而定。假如今天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并且要盡快準備離婚訴訟中的延期舉證的人,物兩證。超出這個界限就會很麻煩。《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寫到:“離婚訴訟可以延期舉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為其舉證期限。所以說你還是趕快去準備吧,最好不好延期。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舉證期限的延長,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應該進行的舉證行為,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決定延長的舉證期間。
舉證期限的延長應具備如下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
此處確有困難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須在舉證延長申請書中寫明舉證不能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此謂舉證期限延長的形式要件,舉證期限的延長以當事人申請為限。
當事人不能按期主張證據,而導致期間的延誤原因大致可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解釋》第100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法律只是規定適當延長,多久是適當,法官有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