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被辭退_公司能辭退懷孕女職工嗎?
特邀律師
辭退懷孕期女員工,也可以做到一分補償金都沒有的。
只要是懷孕女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關于辭退的任何一條規定,那么用人單位都可以免責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補償金。
這在法律是也是受支持的,這也給用人單位和懷孕員工分別提一個醒。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要談三期女員工色變,認為他們是不能碰的一個群體,導致在用人上再三考慮,故意不招錄,其實也完全不用那么謹慎,這類員工該辭退的還是會要辭退的。
對懷孕女員工的警示則是,在懷孕期間也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要因為懷孕就可以為所欲為,以為公司不能把你怎么樣就挑戰公司的制度,其實嚴重違規公司有證據的話也是可以直接辭退的。
最近山東的一個孕婦案例可謂是這類事件的反面教材。這個山東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不僅沒有要求到經濟補償金,最終還被公司以曠工導致公司損失為由,要求給賠償公司13萬,沒有補償金,反倒要賠錢,這可能讓很多人大跌眼鏡,但最終法院卻判決支持公司的決定,也因此這事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這個案例中很多的細節并沒有披露,具體員工在理還是公司在理我們也不好判斷,但法院既然這樣判決,證明員工方有很多失理的地方,不因為是孕婦就可以免去這個失職。
作為我們來說,從這個案例中可以大致了解到,三期女員工也絕非是不能碰的重點保護對象,只要有理有據,公司不僅可以無責解除孕期女員工合同,甚至都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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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赤裸裸地挑戰勞動法,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律師事務所找個律師狀告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和你和解,如果上法庭打官司公司輸的概率大。
女職工懷孕了,被老板辭退。這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女職工應理直氣狀地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用人方不應將懷孕的女職工辭退。
女職工接到辭退通知后,應保留原件,作為證據,以利維權。當事人遇到如此不公正的處理應采取以下正當行為:
一、千萬別在用人方的辭退記錄上簽“自愿辭職”或“自動辭職”。有的單位狡猾,認真它原因作為辭退理由,不提懷孕情況。
二、女職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批構申請仲裁。
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辭退手續,恢復合同履行;向本人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不論是申請調解,或是仲裁,或是起訴,都應提交書面申請書或訴狀,并有附件:原勞動合同、懷孕診斷、辭退文書的復印件。
. 請一定注意不要將原件交出去。只能將原件交有關人員驗證后,當面退還原件。只交附復印件即可。以防丟失原件而被動。
這里要特別提醒,女職工不要向單位承諾懷孕與生小孩后,在家長期休假或不要工資,待愿意上班時再來上班。這是一種欺凌行為。時間長了,他就會反咬你是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開除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就一定違法嗎?未必!至少不絕對。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你沒盡到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那么就會喪失被保護的權利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可以合理合法被開除。
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害,以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
如果你能盡到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那么就會擁有被保護的權利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可以隨意被開除,法律會特別保護你。所以不能一刀切,要區分不同的情形,才能下結論。
1、女員工三期受法律保護
法律上所說的女員工的三期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情況下,處于三期的女員工,會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三期特別保護的規定有很多,如:女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系,不可以無故降低基本工資。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可自動順延到三期屆滿為止。一般情況,是到孩子一周歲為止。
女員工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間,如果無明顯過錯,無嚴重違規、無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隨意被開除的。包括但不限于破產重組,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
屬于以上情形,一旦被開除,就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案例1】
小Z是一名會計,在一家小微民企工作三年半多了,工作中沒有任何明顯過錯和不當行為。但當單位知道她懷孕后,就悄悄地另外招了新人頂替她。新人到位后,就強行要求她交接工作,單方面和她解除了勞動關系,且沒有支付補償金。
小Z不服,到仲裁討要說法。仲裁裁決小Z勝訴。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工作三年半多,應支付4個月的兩倍,也就是8個月的補償金,以及沒有提前30天告知的1個月的代通金。
2、女員工三期保護不是一刀切,有前提
三期內的女員工受法律保護,是有前提的。不是不分黑白里表,一律保護,一律不能開除。不然不分青紅昭白地只保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夠公平。
因此,三期女員工也要和大家一樣遵守國安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如果不符合這一前提,法律就不會因為你是三期員工,而特別保護你了。
要知道,孕期、產期、哺乳期,不是萬能傘,不是黃馬褂,也不是免死金牌。所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員工有法律規定或認可的違法、違規、犯罪或明顯過錯的情形,也是可以開除的。
屬于這類情形,在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合法開除員工,不必支付任何賠償或補償。
【案例2】
小W是一家企業單位的庫管,懷孕期間,經常遲到、早退,甚至曠工,耽誤工作,還不時偷拿庫房公物,串改賬目。單位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她不以為然,收斂有限。她認為自己是孕期,單位不能拿她怎樣。單位忍無可忍,在做足了書面材料和證據的前提下,開除了她。
小W不服,起訴到仲裁。仲裁裁決小W敗訴,用人單位屬于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
3、女員工三期也可以開除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即使是三期員工,用人單位也有權開除員工。
(1)員工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和用人單位建立或變更勞動關系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明確并公示的單位規章制度、流程、辦法,達到開除規定的;
(5)任職期間,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拒不改正者。
【案例3】
小L是某民辦高校的全日制專業課教師,懷孕期間,還兼職了其他學校的課程,嚴重影響了本校的課程,經常缺課不上。事后有時補課,有時不補。學校領導數次談話,要求其改正,小L已然我行我素,學校開除了她。小L 到仲裁起訴,仲裁裁決其敗訴。
4、三期內還有哪些情況可以解決勞動關系?
在員工沒有明顯過錯的前提下,如果屬于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補償。
(1)三期內的女員工,如果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
(2)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4】
小M是經理秘書,孕期一直反應比較大,影響正常工作,自己覺得不合適,主動提交辭職申請。單位批準,正常辦理了離職手續,沒有賠償金和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單位的操作完全合理合法。
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保護守法、守規和恪守職業道德者,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員工也不例外。如果有違法犯罪和明顯過錯,即使是三期員工,用人單位也可以合理合法地開除。另外要注意,如果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完全喪志勞動能力的情形,以及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內除外。
這事兒可以從法律層面和情理層面分別解讀。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當然屬于公司侵害了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構成違法解除,女職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該女職工狀告公司以后,礙于法律權威公司最終服軟,同意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但是,為了報復該女職工,公司明目張膽給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簡陋的工地上班。這種做法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這屬于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并且沒有為懷孕女職工提供相對舒適的辦公環境。
因此,如果該女職工再次起訴,公司仍然會敗訴的。
其次,從情理層面來看,顯然是該女職工在耍心眼。據報道,該女職工剛剛經過試用期不到幾天就懷孕了,這天底下哪有這么巧的事?我們有理由懷疑她,就是奔著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實很有可能是這樣的,該女職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計劃,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于是她就臨時起意找個工作,等剛剛轉正時就剛好懷孕,然后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畢竟法律規定,在女職工懷孕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但要給她提供舒適溫馨的辦公環境、不能讓她累著、該放假就得放假,而且還要照常滿足她的各種待遇。試問,如果她就是奔著這些好處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這口氣?
更何況,此例一開以后年輕女性入職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難了吧。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孕期女職工的,所以弄清楚到底為什么辭退,比如以保胎名義無曠工數月等等。
你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確實屬于單位違規辭退你,那么按照工齡,你可以申請每年兩個月的賠償,同時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你還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補償。
在被辭退期間,你對象的社保可以由失業保險代為繳費,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金。
同時,你要去當地醫保了解政策,被辭退了還能不能報銷生育費用和領取生育津貼,否則你可以在申請賠償時,一并提出單位補償。
如果確實不能領取生育津貼,那么建議你可以立即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在那掛靠接續上生育保險,雖然少領一些失業金,損失一些保險費,但是生育津貼足以彌補這部分損失。
我是七葉,具有豐富的社保知識,希望我的回答幫助到你。
學校此舉屬于違規,違法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同時也是對國家號召大家生“二胎”政策的一種抵觸,稍微有法制觀念的人都不會認同學校這種做法:
1,侵犯了女教師的生育自由,生孩子是由女教師及其家人自己決定的,該種做法屬于侵犯女性“生育權”。
2,違反勞動法,勞動法里面并沒有規定女教師在職期間不能生育,幼兒園規定屬于凌駕于法律之上。
3,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女教師懷孕期間被辭退,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4,違背人道主義精神,拋開法律和法規,孕婦在任何國家和社會都是屬于重點保護對象,但是這個單位卻將利益無限抬高,沒有人情味,沒有人道主義精神。
其實在現在,類似這種幼兒園的用人單位不少,很多都是將利益凌駕于對人的尊重和對法制的尊重之上,根源還是追逐利益的思潮作祟和法制觀念的淡薄,很是缺乏人文關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