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標準_產假工資標準是什么?
特邀律師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安徽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60天。即當事人如果在安徽省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可享有158天的產假。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中對于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有明確規定,產假期間雖然沒有投入勞動,但是視為投入勞動工作,工資正常發放。
產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不合法。產假期間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未辦理生育保險繳費的,產假工資應當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政策具有地域性,每個地方不一樣。國家規定的基本產假是98天,各地會根據地方政策加。
第一、以下是根據全國31個省市梳理的產假、陪產假、婚假表:
根據上表顯示最長產假地區是西藏有一年的產假,最少地區屬于江浙滬一帶只有128天。
第二、我們要先了解產假分為哪幾項,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 2.難產的增加15天難產假。在這普及下:剖腹產屬于難產。
-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增加15天產假。
以上2、3種情形增加的產假天數屬于在表中的數據基礎上增加。
第三、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產前的正常工資全額進行發放。
根據《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實踐中由于大部分公司雖然都已經為員工購買了生育津貼,但都是沒有按照員工都全額工資購買,因此造成社保局支付的生育津貼少于員工產前的正常工資。并且社保局是把生育津貼支付到公司賬戶上。如果公司只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或者按照基本工資支付都屬于違規行為,員工可以要求補足差額發放。當然如果按照規定要求補足,以后自己在公司或許會受到潛規則而離職。因此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也得慎重考慮。看是要工作,還是維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初步判斷,單位的確不違法,實際上你還欠單位錢,因為單位這幾個月是幫你墊付社保個人部分的。如果你單位給你繳納了社保,產假期間的工資的確是去社保局領工資的,單位不需要發,單位不算違法。具體支付的標準,各地有差異。我僅僅以上海地區舉例。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很多人經常把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混淆,其實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要想弄清楚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要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什么是生育津貼,由誰支付;什么是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由誰支付;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怎么計算的。尤其是對于即將或者已經生產的女性,一定要搞清楚這些問題;對于男同胞們,更要了解。不然該領的待遇沒領到,可就虧大了!今天結合多年社保工作經驗,為您解答,相信看完以后,上述問題就都迎刃而解啦。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生育津貼,由誰支付?
(一)生育津貼概念
日常生活中,人們對于生育津貼的概念比較模糊,其實它是生育保險待遇中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由此可見:生育津貼就是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女職工的補貼。根據其概念可以發現:
1.生育保險待遇包括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2.職工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
(二)生育津貼特點
1.支付來源。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由上述條款可知: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險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因此,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一定要記得為女職工繳納醫療保險!
2.支付時限。生育津貼支付期限,嚴格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這里的支付期限主要指產假期,比如剖腹產和順產的產假天數是不一樣的,這個我們在下面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計算中統一做詳細解答。
二、什么是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由誰支付?
(一)產假的概念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由此可見:女職工產期前后的休假,即為產假。
(二)產假的特點
1.產假天數不唯一。產假天數根據女職工生產的具體情況,略有不同。
2.女職工休產假期間,應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一般應為女職工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應付工資。
3.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公司不得無故辭退女職工,不得私自降低女職工的福利待遇。
三、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區別和聯系,應如何計算?
(一)支付來源不同
1.生育津貼主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代為支付。
(二)計算標準不同
1.生育津貼=醫保繳費基數*12/365*補貼天數。醫保繳費基數一般應為職工所在省(市)月均社平工資。
2.產假工資=職工個人應付工資*12/365*補貼天數。職工個人應付工資一般應為女職工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應付工資。
以沈陽市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為例,僅供參考。
例1:單位為A職工繳納生育保險,且A職工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A職工產假天數158天,當地月均社平工資為6000元,A職工月均應付工資為5000元;求A職工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A職工生育津貼=6000*12/365*158=31167元;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A職工產假工資=5000*12/365*158=25973元;統一暫由用人單位支付。
公司應一次性支付給A職工剩余生育津貼=31167-25973=5194元。
注意:
1.已知單位為A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在第一部分支付來源中已經講述),生育津貼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支付的產假工資屬于生育津貼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只要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那么產假期間的工資應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生育津貼申領審批,發放至用人單位財務賬戶后,用人單位社保經辦人應先將產假工資計算出來,扣除掉產假工資,然后把剩余的生育津貼發放給職工。
3.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暫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待生育津貼撥付后,由用人單位扣除掉產假工資,將生育津貼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給職工。
例2:單位為B職工繳納生育保險,且B職工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B職工產假天數158天,當地月均社平工資為6000元,B職工月均應付工資為7000元;求B職工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B職工生育津貼=6000*12/365*158=31167元;統一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B職工產假工資=7000*12/365*158=36361元;統一暫由用人單位支付。
公司應額外支付給B職工工資=36361-31167=5195元。
注意:
1.B職工實際應享受生育津貼為31167元。
2.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因其個人月均應付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因此,差額部分由公司額外支付給B職工。
例3:單位沒有為C職工繳納生育保險,C職工產假天數158天,當地月均社平工資為6000元,C職工月均應付工資為7000元;求C職工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C職工生育津貼=0元。
C職工產假工資=7000*12/365*158=36361元;統一由用人單位支付。
注意:
1.用人單位沒有為C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則無法領取生育津貼。
2.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管理主體不同
1.生育津貼的管理主體是生育保險基金。
2.產假工資的管理主體是用人單位。
寫在最后:
1.不能簡單的認為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或生育津貼包含產假工資)。
2.對于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暫時支付產假工資。
3.生育津貼發放原則,以職工利益最大化為準,簡言之:多退少不補。即: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暫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待生育津貼撥付后,由用人單位扣除掉產假工資,將生育津貼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4.對于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則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5.關于【生育津貼如何辦理和領取?平時的產檢費如何報銷?】相關問題在我以前的頭條問答中有詳細解答,感興趣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在這里就不再贅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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