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開對方多久才能起訴離婚_夫妻分居多久可以申請離婚?
特邀律師
前腳走了,后腳就可以離。沒有時間限制,婚姻就是這么滴自由!雙方同意,無爭議可以經(jīng)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一方不同意,失蹤或者有爭議不能達成,就需要經(jīng)法院訴訟判決離婚的方式,解除夫妻關系。
可以重新分割財產(chǎn)的情況為: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而你所說的情況,不可以重新分割財產(chǎn),只能要求損害賠償。不過,對于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如果你僅有證據(jù)證明他們有孩子,嚴格的說,還不屬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重婚及與他人同居生活的情況,最好有他們在你們沒有離婚期間,就在一起居住長達一兩個月以上的證據(jù)。
法律上有規(guī)定的,可以向律師資訓一下,也有雖個人情況而辦理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年,才能符合離婚要求。
但是在分居期間,雙方必須堅決做到,彼此從來不發(fā)生任何聯(lián)系,更不得見面和往來,如果違者一切必須重來。
我對門一位中年鄰居,當年一位女教師嫁了這個流氓渣男,向法院起訴離婚,分居二年期間,女方僅回家拿過一次衣服,與渣男丈夫相遇,開庭審理男方陳述不同意離婚,法律一審判決支持男方不予離婚。
從而只能再次分居,斷絕一切往來,花費了4年時間,才好不容易把婚離了。
針對“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這種情況,處理時,一是必須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關系;二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方法有兩種,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又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起訴離婚。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chǎn)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jù)。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著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guī)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配偶是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據(jù)此規(guī)定,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配偶為失蹤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fā)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現(xiàn)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起訴離婚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只要認為確實需要離婚,而對方又不肯離婚,就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其中分居兩年屬于法定離婚條件。法律對起訴離婚認定的法定條件如下:
【《婚姻法》規(guī)定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離家出走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失蹤,而另一方想起訴離婚的,申請離婚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法院會依法傳喚被告。如果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同時,根據(jù)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