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時起訴對方的離婚程序的處理_如何起訴離婚?
特邀律師
謝邀請;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這個問題頭幾天回答過了,今天再簡單說幾句。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這是兩個不同離婚性質。
如果是雙方同意離婚,倆人一定要達成協議,包括孩子,家產,雙方老人等一系列的問題達成協議,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登記證到你的所在地民政去辦理離婚手續,民政給你辦完手續后發放離婚證書。
如果是一方離婚,對方不同意,你可以申請你的所在地民政單位,民政可了解你的情況,進行司法調解,調解無效,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以到人民法院去審訴離婚。第一步先到信訪交上離婚訴訟狀,信訪可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可受理此案轉到民事訴訟庭,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根據你原告訴訟的內容,再進行調查核實,還要具備夫妻分居六個月,法院最終做出判決,雙方的婚姻已達到崩潰邊緣,再維持下去,對雙方誰都沒有好處,因此判決離婚。這是在十多年前基本上就這些程序。現在的法院,法律逐步完善,改革創新。
生活中,我們常常見到夫妻間因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孝敬父母等各種矛盾的逐漸累積或疊加而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如果雙方無法友好協商達成離婚的話,其中一方可以進行起訴離婚。當一方起訴離婚時,只有得到立案受理方為有效。起訴離婚,首先應該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然后準備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向管轄法院立案,在立案法官受理收到受理通知書并在七日內交完訴訟費才算立案。其立案流程一般如下:1、確定管轄法院。2、立案大廳取號,帶齊起訴所需材料面見立案法官。3、受理審核。4、交納案件受理費。5、換票、交票、立案完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和諧是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基礎,不到萬不得已,矛盾不可調和,切勿輕易離婚。
關于訴訟離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需要注意:
一、不得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兩種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2、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軍人有重大過錯除外(比如與他人重婚、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4、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受理,被告起訴的,不限。
所以,先看看你是否符合以上條件,如果是,不用去法院了,徒勞。如果不是,接著往下看:
二、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4、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你要起訴,是否屬于以上的情形,如果不是,法院很難認定你們“感情確已破裂”,一般都是駁回,然后讓你回去好好過日子,實在過不下去,6個月后再來。
三、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1、起訴狀:寫明你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和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用等,寫明請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提交證據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有子女的還要附上相關的身份證明材料;導致感情不和的證據(只要你認為是的都可以提交)
3、等待法院調解、開庭審理、宣判。
至于離婚的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這里就不詳細說了,感興趣的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我會不定期推送相關的法律知識。
如果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需要提醒的是要弄明白是否構成重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