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院會找車嗎_查封車輛會被強制執行嗎?
特邀律師
我把自己的案件給你分享一下,2020年元月份到法院起訴。3月是4號正式立案,立案后法官給被告打電話不接,發信息不回。法官告訴我無法送達起訴通知書給被告。我說可以登報送達。后來法官又聯系到被告。開庭的時候被告缺席,一個星期判決書下來了。法官用快遞給被告送達判決書,被告拒收。
無奈我等了一個月于四月十四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七月六號執行局立案。執行法官向被告用手機短信送法執行通知書和如實申報財產令。法官給被執行人打電話不接,信息不回。完全一付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法官利用查控手段凍結了被執行人微信賬戶。七月18號上午法官打電話給我說,被執行人聯系到了。被執行款也轉過來了。只要法官用心去辦案。沒有什么執行不了的案件。
不會的1、你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款,法院只有權力凍結你名下的財產,你用父母身份證買車,車是在你父母名下;2、法院會進行相應的司法調查,你如果開的車不在你的私人名下的話,法院是沒有直接權力給你進行司法處理的;3、你已年滿18歲,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了,所以,物品的所有權問題你只需要交代清楚就可以了;4、債權人如果強行扣押你用你父母身份證買的車,你還可以通過你父母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要回屬于你父母名下的財產。
會。法院查封車輛一般是因原告通過訴訟然后申請法院保全,或者是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
被查封的車輛,將在案件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由法院評估進行拍賣,用以償還所欠原告的債務。
贏了官司不代表就一定能拿回錢。找不到人,誰拿他也沒辦法。別說是借錢的老賴。就算是個殺人犯,找不到人也沒么辦?
即使你去起訴,法院也會明確的告訴你,你贏了官司也未必能夠拿到錢。例如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畢竟我們的法院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但是對于那些贏了官司,被執行人卻玩失蹤,法院也查不到被執行人的下落。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人給予一定的協助。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查找被執行人的出入地。
可現實生活中,作為申請人,能做的工作卻很少,畢竟大家都有彼此的生活。都要賺錢養家糊口,也沒有那么多精力去尋找被執行人,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法院執行局身上。
不過作為申請人。一時間找不到被執行人,確實心里很著急。誰也不愿意看到自己借出去的錢就這樣打了水漂。
也不要灰心,法院會把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也會對被執行人進行布控。以及通過網絡等手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例如。發生在我身上的一個真實案例。在這里分享給大家希望對你們起到一定的幫助。2016年,我把錢借給了一個朋友。約定時間是2016年年底歸還。到了約定時間,借款人并沒有規劃欠款。而是玩起了失蹤。
所有的聯系方式,通通把我拉黑。猶如人間蒸發,即使我追到了他的老家,也沒有找到他人。甚至在他老家還鬧到了派出所。也沒有拿到一分錢。
萬般無奈之下。我只能選擇向法院起訴。當然,從起訴到判決,再到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始終沒有露面。
不過負責這件案子的執行官非常負責,通過被執行人的賬戶給我直接劃扣了3000元。雖然是杯水車薪,但也讓我看到了希望。
不過在接下來的兩年里,始終沒有被執行人的下落,我自己都覺得這個錢可能再也拿不回來了。可今我沒有想到的是,法院卻沒有放棄對被執行人的追查。
直到2019年,法院在經歷兩次布控之后,沒有抓到人的情況下,進行了第3次布控。證實這次布控使情況出現了反轉。
被執行人在駕車,經過檢查站的時候。被交警查出,是實行黑名單被執行人,然后移交到了法院,我也順利的拿到了全部的欠款及部分利息。
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那么法院就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該案中,被執行人雖然無法找到,但是已經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汽車,那么法院有權在被執行人不到場的情況下依法執行。說的簡單些,既然已經查封車輛,那么法院就有權進行拍賣,如果無法拍賣的,應該將該車輛交給申請人保管。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當然,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最難過的就是,既找不到被執行人,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那么法院只能暫時中止執行,待情況允許后恢復執行。該案中,既然已經扣押財產,那么不影響法院展開執行程序。
法院判決書下來,如果你還是拖著不還,法院是有權扣留你的車輛的的
【每日講法觀點】民間借貸案件既然已經到了執行階段,法院查到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輛車,由于車輛是動產,所在的位置不固定,法院在執行階段一般只能去車管所進行查封。如果想要扣押車輛,必須要知道車輛的具體位置,法院執行局執行法官才能對車輛進行實際控制。
為什么法院說無法扣押車輛?
法院的執行法官對題主說的無法扣押車輛,并非從法律角度出發,而是基于現實的角度而言。
由于車輛是典型的動產,經常被開來開去又沒有固定的地點,法院很難實際找到車輛具體在哪里,也就無法對車輛進行實際控制。
而如果法院想要扣押車輛,必須要找到車輛的具體位置,才能實施扣押的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在執行司法實踐中,法院很容易就可以查封車輛,但卻很難對車輛進行扣押。
法院查封車輛以后,被執行人也僅僅是無法對車輛進行買賣,但仍然可以實際控制并使用車輛,甚至將車輛租出去收取租金。因此如果想拍賣被執行人的車輛,必須要實際扣押才行。
想扣押被執行人車輛怎么辦?
被執行人的車輛很容易的就可以被法院查封,法院只需要向車輛管理所發出文件,要求車輛管理所協助執行即可。
但如果想要扣押,必須要能夠實際控制車輛才行。這就要求申請執行人能夠提供財產線索。很多人認為進入了執行程序以后,剩下來的事情就完全交給法院處理了,申請執行人可以不用操心,但現實情況完全不是這樣。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可能會加快執行的進程,實現債權。
因此作為申請執行人,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后,還應當積極的協助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對于車輛這類的動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觀察,了解車輛的經常停放點,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車輛實施扣押。
總結
對于車輛之類的動產,實施扣押的前提必須要知道車輛的實際位置才行。而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法官一般都很忙,對被執行人又不了解,很難查找到車輛的實際位置。
作為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查找到車輛的經常停放點,并果斷向人民法院匯報,請求執行法官實施扣押措施。
可以執行。貸款沒還完,車輛可能會被抵押給銀行,但車輛所有權仍是債務人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被法院執行拍賣。當然,即使執行拍賣,由于銀行抵押權在先,拍賣款也應優先償還銀行貸款。是否會執行車輛,通常法院會根據車輛價值與貸款數額等情況考慮,由于車輛會貶值,如果拍賣后所得再償還貸款可能不多,也許不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