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合并范圍的主要依據_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有哪些?
特邀律師
顧名思義,同類才可以合并。所謂同類,指的是字母及指數都相同的各項(簡單理解就是除了系數其他組成都相同的項,系數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如3x^5y^ 3z^2和8x^5 y^3z^2是同類項,除了前面的系數,后面的字母和每一個字母的指數必須都相同
我國數罪并罰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 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有一個最高刑為死刑,則僅執行死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行為人的數罪中,只要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刑罰。
2. 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 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但是不能超過3年
② 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并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但不超過1年
③ 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并罰時分兩種情況:
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 對附加刑的處理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注意:罰金與沒收財產屬于不同種類的附加刑,應當分別執行。
總結: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無期(最高刑)+其他刑=無期(吸收原則,吸收其他刑罰)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則,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則,分別執行)
一般犯罪的并罰,執行刑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無期除外)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① 新發現的漏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進行并罰,最后減去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并后減時,并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并罰后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③ 對罪犯減刑后,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之后(再犯新罪,先減后并),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① 新罪應當先單獨作出判決,然后先減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即先并后減再并。
③ 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總和刑期不滿35年,但是并罰后需超過20年。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一個能夠決定另一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四)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論子公司的規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也不論子公司的業務性質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是否有顯著差別,都應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需要說明的是,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本公司也能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仍然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也能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資金調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礙本公司對其實施控制,應將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下列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當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產的原子公司;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聯營企業等。
D錯誤。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主要是看能否取得控制權。
你可能對訴的客體合并有誤解。 訴的客體的合并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數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其予以合并審的情況。訴的客體合并須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出數個獨立的訴訟請求,而且須是數個獨立的訴訟請求隸屬于同一法院管轄,且適用同一訴訟程序時,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合并審理。 比較典型的訴訟客體合并是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它針對的是同一被告,同一訴訟標的,所以合并進行審理。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