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職協議還可以仲裁嗎_簽了離職和勞動解除協議還能仲裁嗎?
特邀律師
一、入職五個月不簽合同,可以以入職一個月內不簽勞動合同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付兩倍工資,即5x4000=20000元。
二、同時要求支付5個月工資差額,即(4000一1800)*5=16000元。
三、以上賠償及工資差額,共計36000元。
四、如果想公司按以上標準支付你,想在仲裁時贏官司,你必須提供當初與公司應聘洽談時的證據!而你沒書面合同來證明,每月實際發放卻只有1800元。
如果你拿不出令法庭信服的證據來,最終可能只會判5*1800=9000元兩倍工資的賠償!
五、因此,入職時,無論口頭商議時,一定要保留證據,包括錄音、證人、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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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雙方不能搭成協議才能申請賠償。因為既然簽了離職和解協議,就證明你們雙方已經過協商,你已承認協議上的內容。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可進行協商,勞動者也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請求三方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不能達成共識,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才能進行申訴。既然你和公司已簽訂離職協議,則視為此事已終結,除非你們的協議存在違法簽訂的情況,否則不能再提起仲裁或申訴。
1、勞動者已和公司簽了辭退合同,如果還存在勞動爭議,可能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題主遞辭職信了嗎?
如果還沒遞,建議做好取證,申請仲裁,具體如下:
* 申請仲裁,你要證明和企業的勞動關系,證明包括:工作證、工資單、銀行流水、考勤記錄、社保繳納記錄、證人證言等。
* 主張補發拖欠的幾個工資。
* 因為企業拖欠工資,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
* 主張企業發出離職證明。
仲裁受理申請后,你就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給企業,寄快遞,留送達證明。如果有需要交接的物品,做好交接。
如果已經遞了辭職信,你就沒法主張經濟補償,但是還是可以主張補發拖欠工資。
那個保密協議?直接無視就好了。要簽也是入職的時候簽,離職簽個鬼!如果因此不發你工資的,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仲裁。題主的情況,個人意見,就算你簽了協議,不見得就能拿到工資,欠工資幾個月的企業,信用已經破產,簽了還是不發工資的多了去了。
最后提醒題主,依法維權,你必須有勞動關系證明,拖欠工資,勞動者不用舉證。
只要沒過仲裁時效,有勞動糾紛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從法律角度看,這個問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不會受到法律支持。其仲裁希望也是渺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