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前科的過多少年不算累犯_有前科的人能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按照《刑法》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能否判處緩刑?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是累犯,那就不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記錄排除了累犯這一前提,只是一犯罪記錄,那就要看犯的罪行是否符合《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對于社區沒有不良影響的。符合以上四點要求的可適用緩刑。
算累犯,按照法律規定,要在犯罪以后的五年時間內,又實施了新的犯罪,才構成累犯,如果己經超過五年,就不屬于累犯了。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感謝邀請!緩刑是我國針對一此犯罪行為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無重大影響!可能判外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實行判處實刑、不投監執行,由居住地,沒居住地的,由戶籍地社區嬌正機構執行社區矯正的一種制度!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哺期的婦女,75周歲以上,應當宣告緩刑!有前科人能否適用緩刑,要分開看,我國刑法規定,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先說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無論是否有前科,都不得適用緩刑!再說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即犯罪后刑滿5年內又重新犯罪的,就是說有前科,刑滿后5年內又犯罪的,不適用緩刑;過5年后犯罪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在犯罪期滿后又犯罪的,不以5年為限,在任何時候犯罪都以累犯論處,不得適用緩刑!總結:有前科的適用緩刑,只有一類,非危國、恐怖、黑的犯罪刑期屆滿后超5年再犯罪的!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科報告制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擴展資料:刑訴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該條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促使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具有積極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在其未成年時犯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年后再犯可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是否能適用刑訴法第79條第2款關于“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的規定存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犯罪前科應予以封存,不再作為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使用,即沒有逮捕的必要。筆者認為,被封存的犯罪前科仍可作證據使用。理由如下:犯罪前科封存不等于前科消滅。我國實行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非前科消滅制度。被封存后的犯罪記錄只是限制對外公開,其依然客觀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目的只是為了消除犯罪“標簽”對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影響,以便其更好地回歸社會,所以,立法初衷并不包含“被封存后的前科材料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內容。被封存的犯罪前科并非絕對不可以查詢。刑訴法第275條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所針對的是社會一般單位和公眾,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依然可以進行查詢和使用。刑訴法第79條第2款未對“未成年人曾經故意犯罪”這一情形作出例外規定,故不將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作為解決上述爭議問題的依據使用于法無據。綜上,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可以作為評判其社會危險性的依據。
這么簡單的題干,是得不出結論的。
我們先看一下“累犯”的定義。
法律上,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一般累犯”的定義是這樣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對于“一般累犯”的理解應當把握如下4個方面:1.前罪必須判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單處附加刑的都不算;2.后罪也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判不到不行,比如后罪是危險駕駛罪,法定刑就是拘役,這樣就不行;3.后罪的犯罪時間必須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以內,超過5年的不算;4.無論是前罪還是后罪,如果有一個或兩個都是過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都構不上累犯。
“特別累犯”的定義是這樣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構成累犯。
對于“特別累犯”的理解要把握如下3個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限定在三類犯罪中,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刑罰并沒有特別限定,有期徒刑、拘役均可;3.沒有限定時間,只要前后都是這三類犯罪,無論時間長短,均構成累犯。因為該三類犯罪均是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這樣規定,體現了法律從重打擊的立法原意。
司法實踐中,“特別累犯”并不多見,大部分都是“一般累犯”。對于“一般累犯”,我們可以通過實例再形象一點:小A,40歲,2008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3年刑滿釋放,2018年再犯強奸罪。如果是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就應當認定小A構成累犯,從重處罰;如果是5年以外,就不構成累犯,最多算是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題目中“刑期過了五年又犯事”,要明確如下幾點:1.原刑期是什么?2.什么時間放的?3.再犯事的時間?4.再犯的事要怎么判刑?等等。我想,只有弄明白這些問題,才能對照上面講的條件確定是否構成累犯?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轉發、留言。
犯罪前科的范圍比累犯大。只要犯過罪,就算有犯罪前科,無論犯罪時是否成年,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處刑罰何種刑罰。
累犯有法定要件
1,前后罪犯罪時都已成年
2,前罪已判有期以上刑罰,后罪當判有期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于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
4,特殊情況,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任何時候再犯上述3類犯罪之一的,均構成累犯。
累犯后果很嚴重,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
以前有過前科的人,如果屬于累犯,現在不能判緩刑。如果犯罪行為已經超過五年,就不是累犯,不構成累犯就可以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