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嗎_什么是行政協議?
特邀律師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征,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雙方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與其他民事主體達成合意的行為,由此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確定力和拘束力。
按照能否僅以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在單方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無須行政相對人同意。
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單方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與其他民事主體達成合意,則是屬于雙方行為。
典型的雙方行政行為就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計劃生育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或其中授權的工作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這與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同的,一般具體行政行為針對到的是具體某個行政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