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_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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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
以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律,是民告官的法律。其適用的特點是:民告官,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審查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只負責舉證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而被告則要舉證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執法依據。有些行政訴訟要求行政復議前置。無需繳納訴訟費。
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 現行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具有權限的司法或執法機關的法律解釋。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其工作職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例如處罰攤販違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管理、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其執法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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