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死亡是否還需承擔責任_貸款擔保人死亡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特邀律師
要承擔責任。提供擔保的時候,是直接和銀行發生的相互關系,是針對借款人和銀行發生的這一貸款業務進行的,所以,無論借款人是生或死,其擔保責任和還款義務均需承擔。
需要關注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擔保。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負責承擔償還,之后擔保人再找借款人的繼承人追償。
擴展資料
《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9/01/content_68752.htm
大家都知道在銀行借款,除了信用卡以及少數極優的客戶外,大部分人借款都是需要有擔保措施的,這其中既包括抵押,也包括保證,還包括質押,那么一旦貸款人出現出現意外,作為擔保人的我們該怎么辦呢?
附加擔保/追加擔保
如果你這個擔保只是附加的擔?;蛘咦芳拥膿?,那么銀行首先處置的是第一擔保措施。比如借款人原來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只是抵押物價值不充分或者略有瑕疵,銀行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要求追加你的個人擔保。
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過世,銀行在貸款到期或者得知借款人過世后,會主動扣劃借款人在該行賬戶內的資金,資金不足以覆蓋本息的話,則聯系借款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妻兒),若直系親屬不愿代償。那么此時銀行就會拍賣抵押物,抵押物的回款金額可以覆蓋本息的,那這筆債務則與你無關了;但抵押物拍賣的回款金額無法覆蓋本息的,差額則會向你追索。
僅有保證擔保的
如果借款人的這筆資金,僅有保證擔保的,此時仍然分情況。銀行依舊會先向直系親屬爭取代償,在直系親屬確認無法代償后,向擔保人進行索賠。如果是多個擔保人的,合同有約定擔保比例的,按照約定的擔保比例償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則等額均分;假設只有你一個擔保人的,那么此時全部的責任都要由于承擔了。
總結
對外擔保不是開玩笑,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如果非至親之人(父母、妻兒),不要輕易對外擔保,否則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很嚴重。
這個問題,應引起大家注意!有時候出于人們的不在意,他還能短下人的錢嗎,短下向我要,往往出現人們遇料不到的問題,誰能想到欠錢人好好的一下子就去世了呢!擔保債務就是債權人無法還債的情況下,擔保人必須以法承擔所欠債務,替債權人償還所欠債務。
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就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死亡是否還需承擔保證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應當區分兩種情況而定。如果債務到期或主債務人違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之后,保證人死亡的,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務未到期或主債務人存在違約前保證人死亡的,由于債務是否會得到清償無法確定,保證人還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遺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證義務也因此消失,但保證責任不必然消失。從保證義務和保證責任理論出發,保證人的遺產是否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關鍵在于保證人死亡之時,保證責任是否已經產生。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還沒有產生,由于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僅屬于或有負債,保證義務還沒有轉化為保證責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證人的遺產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保證責任已經產生,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已轉化為保證責任,或有負債已轉化成實有負債,保證人死亡后的遺產應當先承擔保證責任,再進行遺產分配或各遺產繼承人最高承擔在其繼承份額內的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