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供假的病假條_假的病假條哪里可以做?
特邀律師
還真碰到過這樣的員工,還組團去開虛假病條!
為了最大化控制這種情況的泛濫,建議辦法:
1.要求公立醫院的病假條、病歷、繳費單,這三樣齊全、統一才有效。這樣會最大化控制弄虛作假。
2.重大病假,要求二級或者三級醫院的證明才有效。
3.其實網上一直有不法人員虛開病假條、病歷,那在許可的條件下去醫院找醫生復核,有一定的效果。
4.對病假方面弄虛作假嚴重的人,做嚴格處理、通報,達到殺一儆百的目的。
5.弄虛作假或者缺勤太多,可以與績效考核掛鉤,減少企業資源浪費,讓員工為了績效減少弄虛作假的念頭。
【事件】
李梅(化名)懷孕后,打算讓孩子在美國出生,所以在懷孕6個月時就找了朋友開了自己有妊娠糖尿病的證明,并開了病假條,向公司請了產前假,提前前往美國備孕。
然而,在離預產期10天的時候,身處大洋彼岸的孫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紙開除通知。公司以李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將其開除。
公司方以沒有如實提供病假條,將李梅開除。理由如下:李梅在2014年5月23日人已在美國待產,可是5月19日,卻向公司提交了在某民營醫院“檢查”的證明。從空間上來說,這顯然不可能實現。可見病假條為人代開,病假條為妊娠糖尿病證明,但李梅在美國時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曬自己吃禁止在得病期間食用的食品,可證明其生病系偽造。
【分析】
李梅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被法院駁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是依據第39條第2款,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開除決定,并不違法。
開假病假單,不僅有違公司的勞動紀律,亦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誠信原則。構成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可以參照如下處理: 1、對于請病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提供就診記錄、病歷卡、病情證明單、醫藥費證明以便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2、用人單位也可以對請病假的勞動者進行探望,這樣既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關愛之情,也達到了用人單位了解勞動者病情的目的,客觀上也起到了對勞動者病假的某種監控作用。
3、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病情有懷疑可要求勞動者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核,出于保護勞動者的考慮復核的費用可由用人單位預付。
4、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是故意出具虛假病假單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病假應該經過用人單位的批準; 2、勞動者生病,并且可以提供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用人單位無權不批準;如果算你曠工,并且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
必須開除。偽造病假條都不開除的話,公司還有什么威信?怎么管其他的員工?
正好和大家說說,收到員工的假單一定要去醫院核實。一般醫院要求人事人員帶介紹信和身份證,以及員工假單原件去醫院門診辦公室核實。如果有問題,正好開除。
但是還有一種員工很會泡病假,能開出真假單來,靠的就是真有病+夸大病情。
比如我們一個員工,腰椎間盤突出,其實真沒那么嚴重,但她就是和醫生說她下肢麻木,無法走路,醫生給開了八個月假單。最后談協商解除了,來公司的時候活蹦亂跳的。
謝謝邀請,一般來說,這種行為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公司勞動強度大,工作量大,工人不堪重負,想休息一下,只能以假病假條對付,實屬無奈之舉,鑒于這種情況工人應該和勞動部門反映,再和廠方協調解決工人的實際問題。
勞動法對病事假有相關規定,企事業單位對員工病事假也有具體的實施辦法。為達到個人目的企圖假借病事假請假是十分錯誤的行為,一旦被發現不僅將被作為曠工處理,還會受到相應處罰。現實中假的病假條確時有發生,這些假的病假條大多是通過不正當渠道或熟人朋友從職業操守低下的醫護人員那里得到。更有些人是從辦假證人手里得到。
公司如果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員工提供虛假資料至公司”等類似的條例是可以根據公司的制度處理員工的法律依據就是公司要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