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假條公司可以開除嗎_公司可以把正在病假的員工開除嗎?
特邀律師
必須開除。偽造病假條都不開除的話,公司還有什么威信?怎么管其他的員工?
正好和大家說說,收到員工的假單一定要去醫院核實。一般醫院要求人事人員帶介紹信和身份證,以及員工假單原件去醫院門診辦公室核實。如果有問題,正好開除。
但是還有一種員工很會泡病假,能開出真假單來,靠的就是真有?。浯蟛∏?。
比如我們一個員工,腰椎間盤突出,其實真沒那么嚴重,但她就是和醫生說她下肢麻木,無法走路,醫生給開了八個月假單。最后談協商解除了,來公司的時候活蹦亂跳的。
不會辭退你,但要處罰,你這叫不服從管理,同時又曠工。如果你有病假單,就是公司不對,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這個問題有很多需要考慮的地方:
1、病假是否真實?這個可以由其本人提供的就診資料判斷。
2、員工是否處于醫療期?
3、連續休假還是斷斷續續地休假?
4、公司對病假方面有無明文規定?
5、是否是工傷 ?
6、員工本人的意愿?
等等,因為各個地區對病假規定有些差異,這種情況一般辭退的風險比較大,建議慎重 。
【事件】
李梅(化名)懷孕后,打算讓孩子在美國出生,所以在懷孕6個月時就找了朋友開了自己有妊娠糖尿病的證明,并開了病假條,向公司請了產前假,提前前往美國備孕。
然而,在離預產期10天的時候,身處大洋彼岸的孫女士竟收到公司一紙開除通知。公司以李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將其開除。
公司方以沒有如實提供病假條,將李梅開除。理由如下:李梅在2014年5月23日人已在美國待產,可是5月19日,卻向公司提交了在某民營醫院“檢查”的證明。從空間上來說,這顯然不可能實現??梢姴〖贄l為人代開,病假條為妊娠糖尿病證明,但李梅在美國時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曬自己吃禁止在得病期間食用的食品,可證明其生病系偽造。
【分析】
李梅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被法院駁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是依據第39條第2款,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的開除決定,并不違法。
開假病假單,不僅有違公司的勞動紀律,亦有違勞動者基本的誠信原則。構成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病假是員工依法享受的法定福利,并非公司想不批就能不批。
辭職什么的就算了,辭職之后你姐醫保停了,再住院治療是沒有醫保報銷的。
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病假單,保留好送達證據,比如使用快遞方式將病假單寄到公司人力資源部。
接下來安心住院治療,無需理會其他事,不知道你姐累計工齡有多長,按你現在提供的信息至少也有3-6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間公司不能與你姐解除勞動關系。
另,休病假期間公司應按平時發放的平均工資的80%為標準向員工發放病假工資。
謝邀。當然不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滿足以下條件才會被辭退:
1 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提問者的說法,這四條應該不具備,所以根據合同法,員工不會被辭退。那么病假一年是不是太久呢?我們看一下工作年限與醫療期的對照表。
根據此表可以得知,工作10年以上休病假1年合情合理合法。所以這一點不用擔心。
下面有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一、這家公司還有沒有待下去的必要,提問者提出這樣的問題,我想肯定說明公司對你休病假有一些疑義,只是礙于勞動法和休假制度,不能直接表達不滿,所以等你休完病假,公司肯定會采取很多措施想方設法辭退你。
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確實沒有待下去的必要,那么休完病假,要么直接離職,要么等候公司的辭退,如果公司辭退,要給予你一定賠償。按照正常情況,賠償金額與工齡有關,不出意外,你工作了10年,賠償金應該有2到10個月的份額,具體還要你與公司協商。
二、如果你覺得這份工作待遇不錯,發展前景良好,自己也很喜歡這份工作。那么休完病假就要好好地工作,盡快進入工作狀態,讓領導看到你的決心責任感與毅力。做好工作,就不用擔心被辭退了!
祝福你好好休假,休完假好好工作。
如果用假病假條,可以開除?!秳趧雍贤ā芬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假病假條視為違反勞動紀律。
懷孕期間開假病假條,存在被開除的可能。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女職工孕期,非本人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女職工開假病假條,假條無效,所休假天數應按曠工處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會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