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住房法院能強制執行嗎_首套房法院能強制執行嗎?
特邀律師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來回答:
第一、如果該套房子被設置了抵押權,因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以直接執行該套房產。可以私下跟抵押權人折價抵債,也可以被法院拍賣償債。抵押房產,無論是不是唯一房產,都可以無條件被執行。
第二、如果沒有設置抵押權,或者雖然設置了抵押權但申請執行的人并非抵押權人,那么,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的條件是:
①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其女兒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執行的。
②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移其名下其他房產的。比如,被執行人本來有多套房屋,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把房屋轉移了,只剩下一套。那這種情況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其實這種情況,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③申請執行人給被執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標準參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租賃市場租金標準從此套房屋變價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去租房住。這種就是申請執行人讓步,暫緩收取一部分執行款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從而換取唯一房屋的執行。
除了以上三種條件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況不可執行唯一住房。
綜上所述,可以執行唯一住房的情況有兩種:抵押房產、滿足三個條件的其他債權的執行。
如果住房面積大,就可以執行,將被執行人的房子,調成適合居住的小面積房,將大房執行拍賣,扣壓差價款。
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執行的。r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n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rn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rn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即使是最后一套住房也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只要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住處或者提供一定時間的租金即可。
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2、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a、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么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