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強制加班的公司怎么處理_老板天天強制加班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種同事明顯是職場上用力過猛那類典型。我覺得題主們要拿出職業化的心態對待,千萬別讓不好意思害了自己。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職場上總有一些與眾不同的人士。遇到老油條拈輕怕重固然郁悶,碰到題主所說的工作太勤奮的同事也讓人煩惱。如果因為有人表現積極而自己內心不安,這說明職業心態還不夠穩定。
”該怎么干就怎么干“,職場上沒必要學別人用力過猛,因為該改變的是那位“榜樣”。
如果同事是在作秀,那就讓他知道自己的愚蠢。
假如同事愛加班,好表現是在作秀,意圖讓領導另眼相待,那題主和旁邊的小伙伴可就要提高警惕了。這位兄弟不是在奉獻,而是要踩著別人脫穎而出。
用這種小聰明來彰顯自己的勤奮,無形中在打壓別人的地位。對于這種陰險行為,我覺得要堅決給予回擊。否則,一旦這種人上位,大家必將被榨取更多的血汗。
在工作時間完成自己的任務,這才是職業態度。如果裝模做樣地顯能,就要讓他知道這套是行不通的。一方面可以把更多的任務推到他頭上,讓他忙不過來;另一方面適當孤立警告他,不要讓公司變成血汗工廠。
聰明人都不會主動當職場上的出頭鳥,人類是群體動物,他一定也期望融入大集體中。作秀引起眾怒是得不償失的,相信他也會回歸正常工作狀態。
如果同事能力欠缺,那就協助他提高效率。
排除作秀的話,同事假如這么勤奮,要么是能力欠缺完不成任務,要么就是借加班干私活。對于能力欠缺完不成任務的同事,大家可以適當幫助他提高工作效率。
不論是出于團隊精神,還是保持公司正常工作氛圍,都應當了解一下這位同事(尤其是他的上級或搭檔),他加班都忙些什么。是某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還是上班時間的拖延造成的?
我相信沒人天生賤骨頭喜歡白白奉獻,同事的主動加班也許有自己的不得已。如果有人去過問他的效率問題,想必他就會改善這種狀況,也不好意思繼續用力過猛的。
我們應當有職業化心態,避免用力過猛。
平心而論,我們工作是用時間和勞動換取報酬,決不是為了向老板白白奉獻。對于工作,正常情況下保持職業化心態就好,在正常的工作時段完成目標,沒有必要額外去犧牲自己的下班時間(想混加班費的當我沒說)。
對于個別用力過猛的同事,千萬不要受他影響,因為不好意思就也跟著開始無效加班。這樣不但會讓公司形成加班文化,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健康,還浪費了公司的資源。這對誰都不是一件好事。
木秀于林,風必摧之。表現太突出的同事往往會成為職場排斥的對像,長期下來,終究會積毀銷骨,后悔莫及。
總之,題主沒必要因為同事太積極而不好意思。一旦受他影響而效仿他,只會讓加班文化成為常態。可以視同事的加班目的采取一些措施,讓他改變自己的工作習慣,形成健康的職業氛圍。
以上為個人觀點,歡迎討論留言。我是職場本紀,篤行職場十幾年,關注我分享更多職場智慧。
在中國明明都知道加班現象嚴重,大部分企業也沒有加班費,很多公司都超出了每月36小時的加班時常,但是依然會繼續如此,為何?政府對此現象的漠視,員工不懂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久而久之,形成一股不良的風氣,從開始大力鼓吹與國際接軌,結果接軌的都是剝削勞動者的制度,對于有利的福利待遇一律選擇性視而不見,長此以往,惡性循環,總有一天會出大問題。
goodbay
用法律武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強制加班大聲說"不"。
首先單位強制加班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勞動者第44條規定,在三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在正常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請關注以前解釋。
只要老板對員工好。也許貨及吧。只要平時好。需要時就應該積極點。
有更好的地方可去,那就高調離開,沒有的話,默默照做
謝邀回答:勞動法規了勞動時間,如果強制加班個把小時該怎么辦理?
因為做勞動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難免會遇到類似的情況,所以我們要知道我國《勞動合同法》是怎樣規定的。依據新《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項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依法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向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因此違規的企業要按勞動法的規定,對工人工資進行補償,如果協商不妥的情況下,可拿著工資條;工牌;工作服等相關證據,向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提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