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_民間借貸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特邀律師
不可以。
理由:
由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效力等同于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如果債務人在調解書承諾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調解書和判決書不同的是,判決書作出后,如果是一審,對方還可以上訴。但調解書是沒有上訴機會的,經雙方簽收后就發生法律效力。
而其中的“經雙方簽收”就是這個案件的變數,即在簽收前,如果有一方反悔了,那就得繼續走判決的流程。
結論
綜上所述,你妻子的這種情況,如果是調解書已經生效,你妻子也正常履行了,那這個事情就算結束了。
但如果調解不生效,那就有可能會追加你為共同被告,繼續審理。
還有就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由于你們是夫妻,對方也會執行你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會另行起訴你。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p>
最高法: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法官接受記者采訪,就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及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2、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明確,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3、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要通過訴訟主張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和合法性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債權人,而不在債務人。對此,婦女們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顛倒了。如果配偶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認可這一債務存在。作為共同訴訟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據法律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關于判定虛假訴訟的十項規定,要求對方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債權債務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證據,也可以由自己舉出的證據證明對方債權債務關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是:無論是民間借貸案件的債權人,還是夫妻借款一方當事人,都無需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證明責任,或者說舉證責任是在不同意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夫妻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不是共同債務的,必須舉證證明。
因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就不是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就是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