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_工傷爭議可以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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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裝公司的女職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斷裂。住院時,公司與何某簽訂一份《工傷補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付1萬元,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不久后,何某做了傷殘鑒定,被確定為九級傷殘。這樣,何某所受工傷損失依法應為4萬余元。隨即何某要求增加賠償數額,但公司以賠償協議已履行完畢為由,拒絕再次賠付。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于職工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馬晶晶說。
三種情況下協議無效
她告訴記者,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馬晶晶認為,上述何某與安裝公司簽訂的私了協議中注明:“以后發生的有關工傷的任何事情與公司無關,概不負責”這一條款,是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屬無效民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過錯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的規定,何某可以申請仲裁或法院起訴,追要應該得到而沒有得到的另外3萬元。”馬晶晶說。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單位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擴展資料:工傷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員工與企業間發生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根絕筆者在實務當中的經驗看來,基本上都是因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導致所有的費用都是由單位來承擔。
這么一來,原本只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單位變成了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工傷員工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級別的話,以上海為例,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按照2018年的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就要差不多7七萬元了。這還不算醫藥費以及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單位需要發的工資。等于一旦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并且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級別的話,按照法律規定單位至少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八到九萬元才能將此事化解。因此,現實當中的確會出現很多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與企業發生工傷待遇的爭議。
這個時候,就要看勞動者的工傷是否已經經過了認定與鑒定了。如果是經過認定與鑒定,那么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如果工傷尚未經過認定與鑒定,那么首要問題就是需要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此時與單位發生矛盾,說實話對勞動者是不利的,所以在作出決定前要通盤考慮如果做對自己最有利的。如果自己不懂的話,建議咨詢當地律師,不要因為一點咨詢費而使自己吃虧,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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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索賠的時效期為一年;
2、因工傷待遇發生的糾紛,按勞動糾紛處理,勞動糾紛的仲裁期間為一年;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我是一個法律觀察研究探討者,個人關點,雙方誰也不要口說無憑,法律上是絕對反對口說無憑!要以事實證據說話,單位不認可,要拿出不認可的證據理由,員工要拿出自已的證人證言來,法院法官會根據事實論斷誰是誰非,有了依據,就能判斷能否按工傷等級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