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流程_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會怎么樣?
特邀律師
你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你所說的“村里邊分給農民的地“有很多種,比如說,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生產經營用地等;根據《決定》的規定,只有經營性質的農村土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而且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建議你可以承包土地后(不能是耕地,性質不一樣)進行養殖或苗木的操作,那你就大發了,謝謝
政策是非常好的,這樣能給農村帶來大筆現金,可增加農村的集體收入。但是,大家也要關注以下幾點:
1、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不是由村委會直接掛牌上市。這樣的話,就是太隨意了。這個掛牌入市的錢是很高的,一般比較貧困的村委會是沒資金繳納這筆錢的。如果村委會可以直接掛牌入市,那村委會這邊賣一塊地,那邊賣一塊地,城市的規劃就會被打亂。
2、在這個政策出臺之前,農村集體土地是可以上市拍賣的(指的農村集體土地是預留用地,不是說隨便拿出一塊地就可以),但是需要經人民政府、規劃等部門審批方可。還應到省級國土部門備案。所以,產生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非常高的。
國家既然出臺了這個政策,應該會有相關的政策解答和相關的辦理程序說明的。
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改變三農補貼辦法,加速城鎮化,推進土地連片集中,實行規模化現代化經營是農業興、農民富、農村美的必經之坦途。
根據目前現狀,土地集中切實可行的方法以土地經營權流轉為主,一次性買斷為輔。但目前土地宅基地村集體所有制,小農戶承包經營嚴重阻礙了土地集中,城鎮化發展。巨額農業補貼漏洞大,種類繁多的農補效益差,按地按人補貼成福利,總之農業補貼存在不合理、成本高、效益低,甚至有的成為腐敗的溫床,土地集中的減速器,勞民傷財,得不償失。所以要快速振興農業,實現民富國強就必須深化體制改革,改變農業補貼辦法。對此本人見意如下。
1,首先進行體制改革,土地及宅基地由現行的村集體所有改為鄉鎮所有。以行政手段,將放棄土地承包權、放棄土地使用權及不愿棄權的土地分別調整集中在一起。取消種類繁多的農業補貼,集中用于贖回農地、農地流轉。鄉鎮以較高價用支農資金贖回進城農戶自愿放棄的農地,再將贖回農地以低價出讓或發包,其收益歸鄉鎮財政,這樣財政有所收益也避免財政投資個別村民受益。有利于農戶落戶城鎮,加速城鎮化。搬遷村、空心村的農地山田收歸鄉鎮另行出讓轉包得以合理利用。鄉鎮用國家支農資金適當高租金(比如如當地正常生產畝均純利潤的2倍)流轉農戶農地,再以低廉(比如當地正常生產畝均純利潤的一半)租金(甚至零價、補貼),以適當規模(百畝左右為單元,可流轉多單元經營)流轉租給有意愿有能力的承包人。中間地租差價用支農資金補貼。這樣以鄉鎮為媒,價格統一,雙方互信,補貼單一透明,效率高,成本低,土地集中會大大加快。
2,尤先支持大平原宜農基本農田區農村人放棄農地、流轉土地,安居城鎮。大力推進貧困山川地區農村人放棄農地山田搬遷至城鎮定居。對放棄農地按人頭地畝補、棄民宅按處補,一刀切、成本低,好執行,比如1人棄農田轉城補1萬另1畝地補1萬,一處宅基地補2萬,依照先易后難,先少補后多補,逐步推進。鼓勵資本下鄉購買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使用權。
3,規模化流轉的農地必須按國家用地規劃管理,尤其是基本農田必須接國家規定種植。比如必須種植適合機械化種植的糧油棉等,限制種樹種草種菜等,
4,享受國家補貼的規模化經營者必須適當安排有勞動能力的貪困人員就業脫貪。這樣在有人關照下貪困人員即可發揮能力也可持續脫貧(比政府給點錢,給點羊等有效)。
5,對不愿放棄土地且有能力耕種者可將其承包地調整集中在一起!不再享受農補,但鼓勵其種植不宜機械化生產、收益較高的的農品!(因大規模土地不種此類農品,其價格會高,不補也收益可觀)。
如此推進,兼顧各方訴求,保證各方利益,易推廣!望國人參與討論。
附:振興農業歌
農村窮,農民苦,
人多地少是因素。
補貼多,糧價高,
幾畝良田富不了。
要脫貪、想致富,
外出打工是條路。
忙耕種、閑外出,
兩項難顧窮跑路。
棄良田,背水戰,
創出天地一片片!
人入城、地拋荒`,
規模經營路寬廣。
城域廣,農村亡,
農家柴雞變鳳凰。
農業興,農村旺,
國家強盛民富康!
所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簡單的說就是人們非常關心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村集體成員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從《物權法》定意上講,宅基地屬于用益物權,它是用來保障農民基本住房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所以稱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那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入市概念。
所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就是指允許宅基地進行市場買賣交易,說白了就是有宅基地的人可以賣宅基地,沒宅基地的人可以買宅基地,但目前我國宅基地入市仍然只能在法律允許條件下進行買賣交易,并未全面放開。
宅基地入市范圍有限制。
1、《土地管理法》規定,允許農村宅基地在村集體范圍內合法轉讓,未來有可能會逐步放寬到跨村集體合法轉讓,禁止農民將宅基地出售給城市人,這條紅線是絕對不能踩的,也不能破的。
2、《物權法》規定,宅基地屬于用益物權。宅基地只能用作農民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建設用地,嚴格禁止城市人購買農村宅基地私建別墅大院或私人會所。這是政策決對不允許踩的第二條紅線。
允許入市的是閑置宅基地。
所謂閑置宅基地是指農民一戶人家擁有多處住宅的宅基地,或者村集體依法有償收回的宅基地。
有三類閑置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
一類是一戶多宅多余的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
二類是村集體依法有償收回的宅基地可以上市出售,出售所得歸集體所有。
三類是戶口已經遷出村集體的宅基地,可以自愿有償出售轉讓宅基地。
有兩類宅基地原則上不能買賣。
一類是一戶一宅的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將自己唯一宅基地出售給他人的,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二類是有宅基地的人家不能再買他人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一戶人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宅基地再購買宅基地就違反了一戶一宅規定。
終上所述,政策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不是全面放開自由上市買賣交易。但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狀況,應該會逐步放寬上市交易范圍。
感謝閱讀!喜歡阿洪文章的朋友記得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了解更多三農趣事。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集體土地入市進行了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在出讓、出租上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時,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此外,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還可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破除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是重大的制度突破;有利于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收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改善并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還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京平·金)
首先集體建設用地目前只是允許入市,是一個政策動向的改革,從2017年開始在全國33個區域選擇性的進行試點。所謂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只是允許集體經營性的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是不允許入市,入市范疇僅限于存量用地!而且目前相關政策規定只能為當地工商業提供生產經營用地,集體房地產開發是不允許的,這個一定要搞清楚!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即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農村的集體建設性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和集體經營性用地三大類!也就是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使用權出讓,租憑,入股,可以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曾經解讀過,入市必須符合規范和規劃用途的管制和依法取得三個條件!并不是全部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
入市后對農民的影響:緩解了城市經營性用地壓力情況,增加了城市經營性用地的供給渠道,農民可以拿著手里的地可以平等買賣交易,保障了農民的收益和財產權益,大量現金流和增收機會會源源不斷走向農村,農民既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益,又可以在商業項目收益中得到分紅,農民土地集中化規范化以及合理利用率,能夠吸引更多的人才和人流,集體報團取暖,讓農村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走上快車道!
綜上所述,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意味著以后的征地越來越少,而土地交易會越來越多!保護農民的利益,縮小城鄉差距的鴻溝!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喜歡可以點贊評論+關注謝謝!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土地管理法》修訂,其中有一項就是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那么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呢?
所謂集體經營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用于非農業的建設用地,主要分三類:
一類是農村公益性建設用地。比如學校建設用地,養老院建設用地,醫院建設用地等。
二類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比如,鄉鎮企業建設用地,農村合作社建設用地,農村旅游設施建設用地等。
三類是集體所有權的住宅建設用地。即農民建房子居住使用的建設用地,俗稱宅基地。
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入市的概念。
所謂的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入市就是以上三種類型的土地在符合土地規劃的條件下可以直接進入土地市場進行買賣交易。原來購買農用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必須辦理農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才可以買賣,現在不用辦理農地轉國有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規劃條件下可以直接將土地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平等的交易。
入市有條件限制的。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市交易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土地規劃,并不是說購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就可以自由修建,不是的,比如,城市人購買農村宅基地修建別墅大院肯定是不允許的,但如果是地方政府規劃的別墅區,當然是可以修建的。還有農村一戶一宅規定內的宅基地原則上不允許賣,賣了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說白了,此政策就是鼓勵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地塊入市買賣交易,搞活農村經濟,從而保護耕地的目的。
感謝閱讀,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喜歡阿洪文章的朋友,記得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了解更多三農趣事。
它的意思只是農村的耕地和宅基地的使用可以更加的靈活,可以進入市場進行抵押,流轉,能夠為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財產性收益,成為農民真正的財富。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農村土地宅基地被放開管控,它們還是不能夠進行隨意的買賣,只可以在小范圍內進行流轉或者交易。
展望未來,這兩樣農村居民所特有的福利也不會成為完全市場化的產物,還是會受到國家的嚴格管控,耕地和宅基地還將會是農民的專屬,其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今后,農村耕地可以自由流轉
在建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土地政策都是固定,保守的,農民沒有自己單獨的土地,只能在合作社里集體勞動,統一耕種村里的集體土地,生產效率和積極性并不算高。
到了80年代左右,我國開始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可以自由耕種自家的土地,再到后來,我國開始事實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允許農民將自家的耕地通過合法流轉來獲取一定的收益。
今后,農村宅基地可以“換錢”
此前,我國一直對于農村耕地的流轉現狀比較關注,出臺了不少相關政策,農村宅基地的改革則稍顯滯后。
最近兩年,關于農村宅基地的問題也開始加快,其中,國家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可以在農村人口之間,在可控范圍內進行交易。
此外,國家還進行宅基地流轉改革試點,未來農村宅基地或許也可以像現在的耕地一樣,通過流轉,合作等方式為農民帶來實打實的效益。
此外,宅基地也可以像耕地一樣,成為抵押貸款的物品,成為農民財產的一部分,不容他人侵犯。
在如今農村土地和宅基地閑置情況越來越多的情況下,積極推進兩者的流轉,入市以及其他方式的試點,還是頗具有改革的氣魄,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