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區別例子_被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因為第三人并不知道你已經喪失了代理權,被代理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自己沒有即使的履行通知義務,比如通知他人該人已經喪失了代理權,所以要自己承擔。代理人一般都不是善意的,所以就不告訴別人自己喪失了代理權。
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區別如下:委托人是指有事需要尋求幫助的人。被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托人。
1、委托人的責任(1)明確委托事項。(2)交付約定費用。(3)清償債務。(4)給付報酬。(5)賠償責任。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2、被委托人的責任(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2)對委托事務要親自處理。(3)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有兩種情況:
1、因委托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進行的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不明的責任在被代理人,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讓被代理人明確,如被代理人不明確授權,代理人可以拒絕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據授權不明的委托書進行代理,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因代理人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