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間保密協議期限是無限期_保密期限一般約定多長時間?
特邀律師
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保密協議是沒有具體的時間期限的,保密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分為無限期保密和有限期保密。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的商業秘密保密期限法律沒有規定,不過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秘密公開了那也就沒必要了。保密協議是一定會給你一部分的金額的,看你們商議的結果,簡單說10年不違法,看具體情況。一般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若公司沒有不成的,員工也沒有義務保密
1)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保密期限,保密費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保密期限為無限期、保密費為0并不違法。
2)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10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明顯是無效的。結合你所述的地方背景,如果你簽署了該協議,表示你同意競業限制,雖然10年期限無效,但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還是要遵守的。
3)在你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內,甲方必須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補償金按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支付。如果甲方沒有支付補償金,你就不受競業限制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