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和代理人區別_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區別啊?
特邀律師
保險經紀人的委托人士投保人,在收取投保人的咨詢費用后給投保人設計投保的組合產品,同時還可以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像保險公司提出,讓他們為投保人設計適合的產品,另外保險經紀人在掙投保人的費用的同時還可以掙保險公司的傭金。不過在我們國家,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區別不大,都是靠傭金吃飯,不敢收取投保人的費用,唯一的區別就是保險經紀人能多賣幾家公司的產品。
如果是從來沒從事過保險想嘗試的還是做保險代理人吧,保險經紀適合有保險工作經驗的人士去做。但保險業自2018年行業調整以來賺錢難度已經很高了,不建議輕易從事保險業。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的規定,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均為保險市場的中介人,但兩者是有區別的:(1)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而保險代理人則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2)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的行為,對保險人無約束力,即法律上不視為保險人已經收到,被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業已成立。同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后,即使實際尚未交付給保險人,在法律上則視為保險人已收到。
靠譜的代理人也可以根據你的需求幫你網上找其他家公司的產品,不靠譜的經紀人也會推傭金高的產品給你。
所以是人的問題。
但是在代理人中找到靠譜的太難找,在經紀人里面找到靠譜的還比較容易,自己選擇吧。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托,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托與受托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后果負責。
5.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范圍要比保險代理人廣,如受保險人的委托充當保險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險人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甚至還可以從事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出臺,但國內保險業務中并未實行保險經紀人制度,不過在國際保險業務中卻時常接受國外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
保險四個營銷渠道,個險、銀保、經紀代理和電子銷售。所以你說的經紀人就是經紀代理渠道,而保險代理人就是個險渠道。但是一般來說保險經紀人也是出身于個險的代理人,只不過他們逐漸做大了。
一般來說代理人只是代理自己所簽約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而經紀人是可以在所有的保險公司中幫你去尋找適合你的產品,這一點經代有優勢;但是代理人的好處就是他深入的了解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和附加服務,服務受到保險公司管理和規范,比較有保障。
所以可以簡單說代理人深,經代人廣,各有所長。我的感覺是現在各家保險公司產品比較趨同,無論是財產險還是人身險,比的是附加服務和理賠服務,所以保險代理人在這一方面有優勢。
用日常生活,大家熟悉的手機來類比說明吧!
保險公司——手機生產商;
保險代理人——手機生產商直營專賣店的營銷人員;
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代理多家手機品牌的渠道商;
保險經紀人——渠道商下面的營銷人員。
保險代理人:
做為直營專賣店的營銷人員,對保險公司內部更熟悉,服務理賠的響應速度會更快;
缺點: 是只能賣本家的產品,會存在不能滿足客戶需求方案的情況下,也要強行推薦給客戶。
保險經紀人:
作為代理渠道商下面的營銷人員,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和喜好,調整方案。
缺點是:客戶理賠響應會慢些,也可能會存在營銷人員覺得哪家保險產品傭金給的高,就推哪家產品或過度迎合客戶需求。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競爭關系,即便他們賣的都是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而對于保險經紀公司來說:
能代理該保險公司的產品,他們就是合作互贏的局面; 如果不能代理,就是競爭關系。
當然考慮經紀人啊!無論是從專業度上還是從出發點上,經紀人都有明顯的優勢!
現在的保險銷售越來越趨向于專業化,只有讓自己更專業才能獲得長久的發展,也才能更為客戶負責。
我國現在有近900萬的保險營銷隊伍,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或者是代理公司的代理人。
從200萬增加到這個龐大的數字也短短用了不到五年的時間。但是這些增長的隊伍中到底有多少人是靠專業吃飯的,不得而知,讓我們大膽的猜測一下,大概能夠有三分之一的人可以談的上專業吧。
所以我們現在的保險消費亟待專業人士的出現,為客戶量身定制保險產品,為客戶的一生做長久規劃。
所有的長久規劃都必須建立在對客戶實際情況進行客觀分析之后才能做出的綜合判斷,斷言一下,現在能做到這一步的真的少之又少,既然做不到,何談專業?何談負責?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由保險公司授予的,是保險公司的延長手,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經過保險公司的授權,只有經過保險公司授權之后,才可以銷售保險公司的相關產品。
我國《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從責任角度講,保險代理人所有銷售后果均由保險公司承擔,每一個在市場上進行作業的保險代理人都是代表保險公司和客戶談,進行銷售。
從這個角度講,保險代理人可以考慮客戶的利益,但是必須是在保險公司利益前置的基礎上再考慮客戶的利益。畢竟現在的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提供一家保險公司的服務。放眼市場,一家保險公司和整體行業的選擇性不言而喻。
保險公司有比較強的目的性,尤其是近幾年,保險業快速發展,保險公司的業績壓力較大,在真正銷售的時候能否全面考慮客戶的利益有待商榷。
保險經紀人是在客戶的授權范圍內,代為客戶辦理風險咨詢、風險分析、投保計劃設計的專業機構。
保險經紀人的權限是由客戶授權的,代表客戶的利益,而且需要和客戶簽訂《委托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保險經紀人的一切銷售行為將有保險經紀人獨立承擔。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失導致客戶損失的,保險經紀人必須負賠償責任。
在這一點上,保險經紀人在銷售過程中會更加謹慎一些,盡量在市場中選擇最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或者是保險組合計劃,為客戶量身定制。
我國《保險法》第118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由此可知,保險經紀人是專家型的經紀人,他們掌握大量的保險法律知識和保險業務實踐經驗。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保險經紀人是客戶的專屬風險管理專家,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利益,可以做到客觀公正。
保險經紀人更多的體現是客戶的量身定制,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講,經紀人可以放眼市場,選擇最適合的而不是一家的保險產品。
從服務的角度去講,保險經紀人的服務是有據可依的,全部寫在《委托服務協議書》里面,是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從理賠角度講,保險經紀人可以替客戶維權,可以代表客戶和保險公司協商談判,維權,保證客戶的利益最大化。
老炮建議:如果有選擇,可以選擇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從客戶的角度出發,可以做到較為客觀公正,讓客戶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