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_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好嗎?
特邀律師
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工資是按21.5天結算的,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日均8小時工作制。但任何一個行業內走向中高層的職場人付出的時間成本都是成線性提升的,越是高層自我時間越少!
這個問題我覺得在企業工時制度上很有代表性,需要做系統說明。
首先,員工要知道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必須到勞動部門備案審批。也就是說,實行綜合工時制不是企業自己說了算的,如果沒有到勞動部門備案審批,企業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就是違法的。
如若企業私自實行綜合工時制,讓員工超時工作,那么超時工作的時間都必須按加班計算,必須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
如果企業按照規定到勞動部門備案審批的話,那么實行綜合工時制讓員工超時加班的,不用支付加班費。
其次,員工還應該知道,不是所有的崗位都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的。一般來講,企業里面的流水線、生產部門、職能部門都是不需要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因為不符合綜合工時崗位的特性要求。如果企業對上述部門人員實行綜合工時制,超時工作一律按照加班計算,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的。
再次,員工需要知道實行綜合工時制月度總的工作小時數與實行標準工時制(五天八小時)工作的月度總工作小時數基本一致的,不能超出標準工時太多,否則也是不合理的。比方說,我們知道五天八小時工作,一月大概工作160個小時,那么綜合工時制度下一個月也最多干160個小時,只不過綜合工時有的時候一天需要干15個小時,可能有的時候一天只需要干3個小時。但如果綜合工時下一個月干200個小時甚至更多的話,那就是不行的,就必須把超時的工作按加班計算。
總之,員工只要知道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度需要得到勞動部門的審批備案,并且月綜合工時數與月標準工時數基本一樣,這種情況下,綜合工時可能有的時候一天干的時間長,超時工作是不算加班的,不用支付加班費。除此之外,不合法的綜合工時制度就要對超時工作按加班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中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進行支付,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為150%。
所以,執行綜合工時員工除法定節假日外的加班費核算標準為150%,不存在200%的執行標準。 業務或生產部門可以避免工作不飽和時人員的浪費,給予員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機會,調動員工工作時間的積極性。這樣可以在工作忙的時候,不支付加班費,而在工作不忙的時候,可以避免支付工資勞動者又沒活干的情況。所以,適合季節性比較強的企業,申請綜合工時制,便于節約成本。
綜合工時制員工工作時間以公司要求為基礎,有時不能在正常周末休息,員工如果是從標準工時到綜合工時,會認為個人利益被損害,這會造成部分員工情緒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