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合同書面通知_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特邀律師
具體有2種情況:
1、如果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之前明確公布的錄用條件的,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人品方面有嚴重問題,不符合公司招錄條件的,可以立即解除。
2、如果之前沒有公布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他沒有明顯違反的,那么還是要提前通知的,否則可能構成解雇程序的違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賠償金的。
你好!你的問題涉及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金的規律制度。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關于試用期問題。
- (一)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三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三個以上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 (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內,僅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約定的試用期就勞動合同的期限。因此,試用期也是正式的合同履行期,職工應當享受正常的待遇,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費。
二、關于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不需要任何理由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同時,也不能申請失業登記,獲得失業保險金。
-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各地法院對該條的理解不一,有的地方是以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為理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后,沒有繳納社保費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是不能獲得支持的。
- (三)因此,你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為由主動辭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有可能會得不到支付,風險較大。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
- (一)你所說的N+1是指,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這額外的一個月工資就是N+1。這幾種情形主要包括:患病、非因工受傷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再調整崗位還是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經過培訓和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達到一致的。所以,你的情況不存在N+1問題。
- (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但是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年計算給予一個月工資,不足關年的給予半個月工資。你在單位工作不到半年時間,因此,如果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應當給予半個月的工資。
四、關于如何維權問題。
- (一)對于欠繳的社保費,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或者向當地的稅務部門反映,要求稅務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社保繳納情況 進行核查,補繳相應的社保費。
- (二)對于住房公積金,很多勞動者是容易忽略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追繳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鑒于你的信息和篇幅限制,作如上簡要說明。若需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私信我。
我將從三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1、什么是代通知金?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1、什么是代通知金?
首先必須要明確一點,“代通知金”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代通知金”的說法。代通知金其實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可以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方式來代替提前通知,讓勞動者立即走人,這就是“代通知金"。
支付代通知金的目的,是為了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避免勞動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這段真空期內沒有工資收入。
2、什么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很多用人單位和 HR 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在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額外 多付 1 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就可以讓勞動者隨時走人,這是對代通知金 的嚴重的錯誤理解。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或 是支付代通知金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三種:醫療期滿不能恢復工作、 二次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除此之外,在勞動者沒有過錯 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也就無法形成“協商一致”的條 件,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行解除的,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
附上我的這本工具書的相關頁面:
3、試用期辭退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那么,試用期內辭退,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勞動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條件是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了常規的理由: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但需明確重大損失的界定標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被錄用、犯罪等,一個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這恰恰是最容易發生勞動爭議的地方。
最后來總結一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權”,但前提條件是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
結合你的提問,你的問題所涉及到的情況應該是勞動者沒有過錯(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而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而需要承擔相當于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試用期內辭退,這個賠償金也就是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因為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工作不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所以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1個月工資)。
所以,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非要任性地辭退勞動者,也就是需要多相當于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知識的,也可以參閱我的這套工具書。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
先生/女士:
根據你與 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書面、口頭都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可以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即離職證明,一般為書面形式,可紙質或電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