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適用加班加點的勞動者_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加班適不適用勞動法?
特邀律師
老板在明知檢驗員不同意加班的情況下,對企業的損失聽之任之,然后借損失對檢驗員追責,打擊報復,借以對其余的員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此招甚妙。后面看誰不順眼都可以借生產緊迫而強迫加班,既可以起到最大化的榨取剩余價值,又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這個翟森斌法官真是一個傻白甜,被企業主給套路了,勞動法有規定四種法定不可拒絕的加班情形,這個案例涉及的顯然不屬于。
1、不違反勞動法
2、需勞動者同意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08-04 勞部發[1995]309號) 一、適用范圍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條文,但依據勞動部的解釋,公務員應不受勞動部門管轄,自然也就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節調整而來,視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屬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調整而來,按照法規,在這幾天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題主所講的這個問題,公司肯定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第十七條之規定。具體來說《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因此公司的行為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的。因此,員工完全可以有理有節有法的拒絕公司的這種行為。
當然你也必須要考慮清楚明白,今后將肯定難以再留在該公司里。這是你將在行動之前,必須要想好的事。
只要你不怕自己在今后工作中被叼難,排擠甚至是逼迫你辭職,那就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處理解決。
一、收集公司違約的證據材料。
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接下來你將收集好休息時間內公司開會,培訓等等通知、學習記錄等資料,除了紙質材料,還可以收集相應的音頻視頻等材料,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只要收集好公司違約的以上證據材料,便可以開展下一步工作了。
二、與公司開展違約談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或是取消休息時間的這些工作按排。
這里主要通過公司工會組織來與公司進行溝通協商,指出公司的違法行為,要求公司給予加班費或是取消休息時間的工作安排。
如果能夠通過與公司協商解決處理更好,否則只有通過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訴裁決,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三、可以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然后再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在這里要注意是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是按每滿年按1月的月工資補償。
例如,小張在某公司工作了十年后,公司與其按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其補償金為:1x10個月的月工資。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有主觀上的過錯,此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年按2倍月工資支付。
同上一個事例,如果是因公司違法而解除勞動合同,則小張在解決勞動合同后,其賠償金為:2x10個月的月工資。
月工資簡單地說月工資等于勞動者被解聘前12個月工資的總和除12,因此月工資不等于勞動者的工資,可能比某個月多,也可能少,它是一個平均數。
如果你的工資收入是當地區月工資的三倍時,則可以要求按3倍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舉例中的小張應得賠償金可以達到30個月的月工資。
具體獲得賠償金的途徑與方法是:
①、同公司協商溝通解決處理;
②、協商無果,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也可以當地法院提起訴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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