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以上的女職工 不得安排_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能安排哪些工作?
特邀律師
A.醫務部門的證明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鉆、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規定》確定。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對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這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