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可以上夜班嗎_懷孕多久不用上夜班的呀?
特邀律師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于基本工資的80%。
(三)懷孕女職工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1、如果企業是正常的二班/三班倒的,只要每天工作時間都符合勞動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法上就沒有什么特別的夜班補助規定,只是針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有二個特別的規定。不過一般企業都會有針對上夜班的一個相應夜班補助的福利。 2、如果晚上是屬于加班那就應該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說3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規定。 3、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企業在制定、修改、決定一些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應該好好利用這個權利。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 回復
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孕婦的“上晚班”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到具體的時間(鐘點)。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明確: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至于“夜班”,可以將其理解為“晚飯后的繼續工作”作為界定。如果說我的說法你認為不夠權威,可直接向當地縣級勞動監察大隊予以咨詢。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勞動法》并規定,對懷孕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是有影響,不過問題不大,根據女職工保護法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可不用加班和上夜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曾經有位朋友,她是在工廠流水線上工作的,工作性質要求三班倒,發現懷孕以后,她堅持了3個月,后來就覺得身體吃不消了,她跟領導申請想調到白班,但領導以工廠太忙,沒有人手拒絕了她,最后她為了自己身體及胎兒健康考慮,不得不辭職,回家安心養胎。
女性懷孕后為什么不適合上夜班?
1.夜班時間違反人的睡眠規律
上夜班的時間是00:00-08:00,這是大部分人的睡眠時間,所以在這個時間段上班,是違反人本身的生物鐘的,容易造成女性內分泌紊亂,而對懷孕的女員工來說,長期上夜班,黑白顛倒,也會造成胎兒的睡眠規律紊亂,為日后發育留下隱患
2.長期上夜班容易使人疲勞
長期上夜班熬夜,容易使女性免疫力下降,容易感覺疲勞和精神不振,這樣對胎兒的發育不利。
3.熬夜容易導致孕媽胎兒貧血
每天晚上的11點到3點是肝膽造血的時候,如果這個時間不好好休息,就會造成血虧,孕媽和胎兒都會貧血。
女性懷孕后仍然被公司要求上夜班,該怎么辦?
希媽特地查詢了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也就是說,法律只明確規定了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果孕期不足7個月,公司安排夜班,是法律允許的。
比如醫療行業,很多護士孕媽懷孕了還是一樣要值夜班的。
不過,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我曾經見過一家公司,碰到要倒班的女員工,在她整個孕期就都給調成白班,可謂是相當的人性化了。
建議題主跟公司領導或HR再多溝通溝通,事情或許會有轉機。
如果公司實在不同意,自己又覺得吃不消,那大可以先回家休息,等寶寶大一些了再出來工作。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我是希媽,是一名高級育嬰師,多平臺育兒領域創作者,左手帶娃,右手寫文,專注育兒領域知識分享,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點贊或分享給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