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割共同財產需配偶同意_不離婚能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一一
這是房產管理部門的合理合法要求。
既然夫妻一方去世,無遺囑的情況下,在世的未亡人欲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過戶在個人名下(全部繼承權),為什么要死者的“兄弟姐妹簽名”呢?
根本原因還是房管部門為了確定該房產未亡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唯一性丶排他性",為在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順利將該遺產房全權過戶登記在該法定第一順序繼人名下,依法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
一,根本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后所留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有第一繼承順序的,排斥第二繼承。也就是說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那怕只有一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
那么,我們來看看本案例,“夫妻一方去世,沒有遺囑”,這就意味著本案例的遺產繼承依法必須按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而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是夫妻丶子女丶父母。
二,既然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夫或妻一方還健在,在法律規定排斥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分割房產的情況下,為什么還要“讓兄弟姐妹來簽字”呢?
依我之見:這應該是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該遺產房過戶登記的法律丶政策要求。
要求該房產唯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
1,“兄弟姐妹簽名”要證明該房產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的共同財產,與兄弟姐妹無關;
2,“兄弟姐妹簽名”要證明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死者一方的父母己雙亡,且該夫妻二人無子或子女己亡,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未亡人一人;
而就本案例而言,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上述遺產房的產權過戶登記時,欲按未亡人的要求將戶主過戶到未亡人的名下,依法就必須讓未亡的夫或妻提供其“兄弟姐妹簽名”的證據證明。否則,一旦今后“兄弟姐妹”對該房產過戶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房產管理局將會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一定要理解房產管理部門要求唯一的繼承人提供“兄弟姐妹簽名”的合理合法的要求。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不離婚能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說實話夫妻不離婚,平白無故的,分割什么財產啊?在一般情況下,是完全沒有這個可能存在的,法律部門也不會支持你們這樣做的。
莫非你們協商準備離婚,夫妻倆預先作好財產分割方案,達成離婚前的共識,然后向法院或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才有這種可能的存在。
不知大家怎么看,可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不當請指教。
家庭矛盾擺不上桌面,上了桌面又傷了夫妻感惜!當然這事不能走法律途徑,若走法律途徑也就是夫妻分手之時!唯一的辦法就是商量,為了顧及丈夫臉面還是拿出一半的積蓄為好,若有子女還可以在拿少些!這樣做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