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是_誰無權制定地方法規?
特邀律師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在中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及民族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憲法》第100條的規定:省、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主要是三者的制定主體不同!地方性法規: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地方法規,市、縣級行政部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無權制定地方法規
無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機關有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具體來說就是通常所謂的計劃單列市。 另外經濟特區人大及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權依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1、各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各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較大的市”包括: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