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什么_民族自治地方一共分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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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民族自治制度分三級設置。(1)自治區相當于省級行政單位,(2)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區與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3)自治縣相當于縣級行政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我國現行民族自治制度分三級設置。(1)自治區相當于省級行政單位,(2)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區與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3)自治縣相當于縣級行政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由本行政區域內的各族人民依法選舉的代表組成。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本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自治區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長、副州長,自治縣縣長、副縣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根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和自治縣縣長的提名決定,每屆任期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是什么的自治?民族區域自治的定義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
根據憲法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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