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戶口就有居住權嗎_有戶口就有居住權嗎?
特邀律師
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一、關于公產房的性質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二、公房繼承概述關于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于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中國現實的社會實際。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并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于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戶籍地址和居住權不是一個概念。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絕對的權利。任何人未經產權人同意,不得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房屋。因此,你可以要求你侄子搬出,你侄子也無權居住在你的房子內。
產權房里有戶口的人的配偶有居住權。
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戶口僅指一人的戶籍歸屬地。與是否有居住權沒有必然聯系。而且是否落在該戶,也是由于戶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經申請同意加入的,因此是否有居住權這一點本身是沒聯系,也是沒問題的。
你說的居住權如果是指對房屋的使用權,那么戶口與這個居住權是沒有關系,誰可以住在房屋里由房屋的所有權人決定。
戶口登記在商品房內和是否擁有居住權沒有直接聯系。我國《物權法》對居住權未作規定,但是,居住權也是當事人的一種基本權利。而戶口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是國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立的制度。戶口與居住權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某人對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不能以戶口登記為標準,某人戶口即使未登記在該房屋內,也可以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如承租人對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權。同理,戶口登記在某房屋內,并不代表就有權居住在該房屋內。居住權的取得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房屋的居住權。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因此,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經過授權后,戶口簿上的居戶才享有居住權,未成年人除外。
不是。公房肯定是有產權人的,如果只是戶口在其中,是沒有居住權的,居住權依附于產權。
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居住權漫畫,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不一定的,那要看戶口為什么在里面?一般情況下,租賃房,戶口在里面的是有居住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