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破租賃的規定先抵押后租_法律怎樣規制先抵押后租賃?
特邀律師
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合法的,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處分抵押物,但并未規定不得出租抵押物。因此,房主可以自由的進行出租其房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里我們通過法條的表述看出,法律是允許出租抵押物的,只是存在一個問題。我們通常所說“買賣不破租賃”在這種情況下將不適用,因為是先抵押后出租,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將打破租賃關系以保障抵押權益。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的話,則要慎重選擇。
先抵押,后租賃的,抵押權實現后,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這句話是對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由于問題不詳細,只能基于問題信息,給出以下,僅供參考:
1、首先看,租賃戶是否在實際使用,如果沒有實際使用就好辦:1)如果租賃戶全部支付完20年租金的,根據原業主和租賃戶的租賃合約,補償租賃戶剩余租賃年限同等租賃物業條件下的租賃物業的租金;2)對于1年1付或1季度1付租金的,根據原業主和租賃戶的租賃合約的違約條款進行補償處理,目前筆跡鑒定可精確到天,所以,后來偽造的租賃合約是可以鑒別的;3)對于租賃合約遺失的,按照1年1付租金的狀況處理。
2、假如,租賃戶已經投入使用的情況,就比較麻煩:1)假如他人用戶實際居住,而非經營,法律上,原則上會受到保護,租賃戶在租賃期限內,主要租賃戶不同意,是可以不搬出的;2)非居住,而是經營狀況的,如果要收樓,則需要補償租賃戶的實際損失(關于實際損失的造價鑒定是比較復雜麻煩的)。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以實際損失為標準。
以上僅供參考。
我國法律有買賣不破租的規定,但抵押與買賣不同。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則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時,抵押不破除租賃。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則抵押可破除租賃,即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后,有權解除租賃關系。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權是一種物權,而租賃關系中承租人的承租權是基于租賃合同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對此,最高法院專門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本案中房屋抵押在前,租賃在后,因此受讓人有權解除原租賃關系。租賃關系解除后,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出租人出租時告知了承租人,則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如未告知,則此出租人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