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_離婚時嫁妝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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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擴展資料: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 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陪嫁的嫁妝屬于女方所有。一般離婚案件的處理慣例,嫁妝是女方在婚前用自已積攢的錢或父母親友贈與的錢物所籌備,因此嫁妝是女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3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則為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特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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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離婚時彩禮的歸屬問題:
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彩禮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2004年4月1日開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當事人訂立婚約的目的是結婚,結婚從形式上看是以是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依據的,從本質上看是以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為依據的。可見,該司法解釋在確立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依據的,而不考慮婚約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慮是誰的過錯導致婚約的解除。總之,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當訂立婚約目的未達到時,只要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女方就得無條件返還。
(二)對于離婚時嫁妝的歸屬問題:
嫁妝屬于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在離婚嫁妝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后嫁妝能夠帶回來,因為嫁妝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應當分割,應當歸本人所有。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結婚的時候,男方一般都給女方下一定數量的彩禮,而女方都會置辦一些嫁妝等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的時候,男方就可能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也只能要求拉回嫁妝了。
這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這么辦,女方是很吃虧的。雖然女方可以拉回嫁妝,但是嫁妝都是有一定貶值的,結婚帶到男方家的是新的東西,拉回家之后也許只剩下一些破爛了,根本就不值錢了。
并且有些地方的農村,都有一些規矩,認為女方把嫁妝拉回娘家是不吉利的,因此有些女方離婚后寧愿不要嫁妝,也不把嫁妝拉回家。
這時候,如果能與男方協商,將嫁妝折抵部分彩禮款就最好不過了。
但是如果男方不愿意要嫁妝,那么按照法律的規定,法院也只能判嫁妝歸女方所有了。
一,依習俗通稱,彩禮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金或財產,嫁妝是女方帶給婆家的物品或錢財的總和。二,一般意義上,嫁妝應做為婚前財產處理。
面對這樣的問題都很難過。首先,由于是婚前女方辦婚禮婚宴,并買了家具家電,是不是可以認定這些事情都發生在結婚證之前,如果是結婚證之前,屬于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女方離婚可以拿走。 其次,建議所有的女性朋友,結婚前不要再要求男方婚前買房,應該變成一起共同買房,否則,婚前男方的購房,和你一毛錢關系都沒有。
嫁妝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仍然歸女方。
嫁妝是指在結婚時,女方父母出于對女兒的疼愛,陪送的房子、首飾、家電、汽車等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一方父母出資為孩子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的贈與。但是聲明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妝房子,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是女方個人財產。
其他如首飾、家電、汽車等,也系女方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因此也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所以說,女方的嫁妝系女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若離婚,對女方嫁妝怎么分配問題,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因為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均分。而應該按照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予以返還給女方。已經滅世的,不需要再返還,也不需要賠償。
因此,要正確理解嫁妝的性質,夫妻要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