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給購房合同是否違約_開發商不給辦購房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合同既然已經簽署了,就具備了法律效應。
但是,購房合同上面一般都是有做約定的,如果買賣雙方任意一方單方面違約的話需要賠償另一方的違約金的。具體違約金金額是在購房合同上的違約責任上面寫明的, 建議可以先看下購房合同上的違約責任,然后先與開發商協商,如果開發商堅持不同意退房的話,那么買受人可以自己考慮是否給違約金后退房。
先看合同中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的時間;第xx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條款,一般開發商都約定36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也稱房產證)。
1、合同條款原文:
第xx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雙方協商同意選擇【2】
【1】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從競買人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個工作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2】項處理;
【2】因開發商無法按照第【1】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所有權初始登記,并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資料交付買受人,如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個工作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下列第【x】處理:
...。
2、合同條款分析。
(1)默認式選擇,購房者也沒得選。
這是幾乎所有房地產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合同就是上述的那樣,跟你說60日,90日那屬于客套話,約定365個工作日那才是來真的,簽合同的時候你可以選擇不簽,但會一直耗到你違約或你選擇接受該條款并簽字。
(2)風險規避。
不管是從選擇上,還是從違約責任對應的違約賠償金上,在合同擬定之處就已經規避了開發商的大部分風險的,就算是違約了,開發商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會大到哪里去。
(3)違約的成本。
在違約成本上,購房者大部分僅僅能夠得到的違約成本是同比同期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賠付。
3、總結。
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代表要立即給業主辦理房屋權屬(不動產權證),雖然合同都偏向開發商的,但也是購房者簽字認可的(不管簽字之前你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看清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
若超出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則視為開發商違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履行違約責任,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若未超出合同約定的時間,則暫未構成違約,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不給辦理購房合同及房產證,可以走法律程序!這個是沒有回旋余地的,業主們千萬別抱僥幸心理!
1、購房合同本身不強制要求使用制式合同;
2、如果購房協議的格式、內容等滿足合同法的規定,本身也是合同,具備合同的法律效力;
3、如果購房協議中有具體規定,應該安裝規定執行(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及其他合同法規定的除外);
4、如果購房協議中沒有違約責任,可以和開發商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可以附帶要求經濟賠償;
5、一般來說,購房協議是開發商提供的制式文本,大多本身就附帶有霸王條款;
6、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協商不成,建議委托有經驗的律師。
全款買了套新房,鑰匙拿到了,但開發商一直不肯簽合同,應該說是有風險的。相關的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你這種操作,問題在哪里?
01、正常的操作模式
先了解樓盤的一些情況,比如,投資人是誰,誰來開發,什么時候交房,有些什么配套,售樓部賣房的手續齊不齊全,有沒有“五證”?等等問題。
對樓盤的情況了解了,認可手續合法了,房子自己看得上,配套也完善,買下來生活以后也方便,才能進一步談買賣房子的合同細節。
合同細節談妥了,沒什么遺漏了,全款買房的,可以先交定金,回去再考慮下,也可以不交定金,直接簽商品房購銷合同。
商品房購銷合同簽完后,開始交錢,交了錢要等著拿發票或收據,拿到票據后,督促售樓部盡快辦理網簽備案,拿到經過網簽備案的合同,拿到房屋鑰匙,基本風險才解除,剩下的就是辦房產證,拿到房產證后,買房的風險才能說沒有了。
02、分析你買房的流程問題
你在背景信息中說得也少,多的也就不分析了,只說關鍵的。
在買商品房的過程中,一定要先簽落實樓盤的手續,沒有問題了,再談合同細節,能接受合同條款了,才能交錢!而準備貸款的,一定要先落實貸款手續能不能辦?落實準后,才能交定金、意向金、首付款之類的!這個順序千萬不要錯位,不然就要吃虧,也沒有主動權。
也就是說,你現在不清楚樓盤的手續是不是完善的,也不清楚合同內容中有沒有自己無法接受的,當然也不清楚這個房子除了賣給你,還有沒有賣給別人?這些都是問題。
第二、目前,你面臨的風險可能會有哪些?
以下這些風險,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要注意落實,重視起來,但也不應過于擔心。
01、開發商把房子抵押了,可能面臨還不出來貸款,房子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
開發商為什么不愿意跟你簽合同?
是他沒辦法簽嗎?可能吧。但從一般理解看,可能是開發商已經將賣給你的房子以網簽的方式抵押給了債權人融資啦。
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就是開發商缺錢了,把部分房子以網簽的方式抵押給了機構或個人,融資來解決流動資金的問題。
在這個融資過程中,開發商也不愿意錯過售賣房子的機會,畢竟,最終把房子賣了才是終極目標。但這個時候,不管是法律規定上,還是操作層面,開發商都是沒有辦法跟你簽合同的,因為已經將這個房子網簽給了債權人。
所以,你交了錢沒簽合同,但鑰匙已經拿到了,交鑰匙只是安撫,真正的風險是在房子上,開發商要是破產,或者還不出來錢?你沒簽合同,怎么證明你買了那個房子,后期怎么保護的房屋權利?法院要執行房子的時候,你拿什么證據跟法院說你買了那個房子?
02、開發商一房二賣,并且你是二賣的那個
目前看,主動一房二賣的開發商很少,往往是這個房子之前已經賣給了其他人,但別人要退房了,手續還沒有辦,這個時候有人要買房子的話,開發商會提前賣,在這時,就往往不會簽合同,只收錢。
目的在于規避違約責任。不簽合同,只收錢的話,就算開發商實際上違約了,但你也難以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即便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無法拿出違約責任的約定,也往往沒有辦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面臨的最壞結果可能就是把錢退給你,違約責任是無從談起的。
為什么要規避違約責任?
這其實是個備胎計劃。萬一之前那個買家最后反悔,不退房了,但雙方之前已經簽了合同,網簽了,那怎么辦呢?要么讓你換房,要么讓他換房,總之有人得換房,但兩個買家都被開發商套住了,開發商的利益最大化了。
03、樓盤手續有問題,入住沒問題,但產權證可能短期內拿不到
有些樓盤,即便能把鑰匙交給你裝修入住,但樓盤的手續可能都還是有欠缺的。
比如,本地有個樓盤,2010年開始建蓋,2016年開始交房(私自交房),現在入住的人大概有一半左右,到現在樓盤的手續依然是有問題的,差了些土地出讓金,規劃也有違規的地方,業主住了幾年了,樓盤的手續都還沒完善。
但是,這家公司已經瀕臨破產,土地出讓金沒法補齊,其他手續拖著辦不了,你說坑不坑?
04、裝修打水漂
通過上面的分析,應該可以知道,付了錢,拿了鑰匙,也可能拿不到房子,這種風險是現實存在的,但放在你的個案上,不一定會真正發生。
如果真的存在上面前2種情況,交了錢,拿了鑰匙,還投錢裝修了房子,萬一騰房的話,你的裝修損失怎么辦?沒有簽合同,你怎么主張權利?
因此,沒有按照正常的購房流程走,面臨的風險就很大,也是現實可能發生的。
第三、你該怎么辦好?
01、盡快督促開發商簽書面合同,并且網簽備案
簽了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違約責任,出現違約情況時,才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維護自己的購房權益。
網簽備案的話,更多就是為了防止一房二賣,加強住建部門對房產交易的監管,出現問題時,還有可以幫忙主持公道的人。
02、如不能簽合同、不能網簽備案,建議退房退款
開發商不能簽合同,不能網簽備案,可能是手續上暫時不能辦,也可能是手續上暫時不方便辦。不管是哪種情況?對買房人來說,風險都是難以化解的,容易成“炮灰”,就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及時退房退款,在風險出現前及時撤離。
03、盡量不要裝修房子
意識并預見到可能存在的風險,還要進一步增加在房子里的投入,無疑就是不明智的。
比較穩妥的做法,還是等購房手續有一個準確的說法,拿到相關的手續后,再來裝修入住,不然的話,風險來臨,自己的損失就擴大了。
04、盡量不要出租
這個道理跟上面裝修是一樣的。
自己跟開發商之間的手續都還沒搞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第三方進來,要是對方投錢裝修房子,比如,酒店公寓之類的,那你將向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但這邊跟開發商沒簽合同,無法將自己的違約責任轉嫁給開發商,你就走遠了!
綜合全文:
目前看,你購買商品房的行為違反了正常的交易流程,將自己的主動權丟了,將自己置于風險比較大的境地,有些冒失了!在生米已經煮成熟飯的情況下,建議盡快落實手續,督促簽購房合同和網簽備案,如果簽不了合同,理智些的做法還是盡早退房退款,走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