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承包費合同是不是自動解除_承包村集體土地,十幾年不繳承包費,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你好,對于這個問題我先給你一個答復——可以要回來的!
在農村,經常發生農民不想種地了,就把土地租給其他人的事情,這很正常,而土地的流轉年限到了之后,想自己種了,收回來也是完全合理的。
首先,從法律上說:我國的法律是支持土地流轉的,不管流轉方是不是本村的人,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只要你和承包者簽訂的合同里有時間規定,那么時間到了之后你是完全可以要回來的。不過,有一點要注意,那就是你和他們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合法,也就是說里面的條款得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比如說租賃合同最高20年!
你要是在合同里簽訂的租賃時間超過20年的話,合同是無效的,不過我看你的期限已經到了,也無所謂了。
不過,要是他在土地上有一些有價值并且不易搬遷的東西的話,你是要酌情賠償一些損失的。
最后,我建議你是去找他把土地要回來,畢竟是你自己的土地,并且你不想給他承包了,必須得你和他說一聲。
你要是不說的話,說不定他還以為你想繼續承包給他呢。
農村的荒山對外發包,又有承包合同,這是合理合法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期滿了又不能收回,這里肯定有暗箱操作的問題,如果公事公辦,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對于這樣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在合同承包期未滿前就應當終承包合同。
農村荒山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不交承包費是違背合同的根本要件,就像買東西不給錢一樣,這樣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追繳承包費, 如果沒有充分理由就是賴賬,就應當提前終止承包合同。
在村里無力收回的情況下,應當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并對荒山上經營的作物申請保全,以此補償承包期內所欠的費用。法院對這樣事實清楚的案子也會很快作岀裁決,決沒有既不交承包費,又收不回來的事。這樣的事情通過法院是很容易解決問題。
如果承包人既不交承包費,又不肯放棄承包的荒山,村里也不采取有力措施,任憑隨意發展,這里面就存在無法告人的問題,不是收授人家的賄賂,就是在承包當初有暗箱操作的問題,不然為什么村里的荒山任由別人隨便經營,那樣還不如讓本村農民自己經營,村里把荒山承包給別人目的,就是為了收取承包費用。承包人既不給承包費,又不交回荒山,又沒人岀面追回,這不成了天大的笑話?如果是個人的財產受到了侵犯,能這樣眼看著白白讓人侵占嗎?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要依法辦事,農民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個問題似乎很多地方都出現過,就拿我的親戚的案例來分析一下:他現在的承包地仍在種,村里曾二次起訴到法庭索賠承包費,并要求拿回承包地,但村委員會二次都以敗訴告終。二次答辯狀都是我代寫的。
也許大家會覺得奇怪,承包土地交承包費是天經地義,為什么村委員會還會敗訴呢?下面我來分析一下案情:一,這塊土地是承包本組農戶的,等于是戶下自愿土地流轉,因為組里沒有公章,有對外承包權卻沒有辦法為承包者辦理承包手緒,所以啊,必須通過村委員會“代為發包"。而村委員會只能是代為發包人卻不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沒有經營權。可村委員會卻誤以為是他們給承包戶簽訂的合同,土地承包費就應該交給村委員會,所以村委員會敗訴。
二,按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村內存在二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的,這個集體經濟組織同樣有發包權,也是土地所有者,村委員會在土地聯產承包前預留的土地有經營權,已經屬于村民小組的土地村委員會是無權支配的,在這里也給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識。題主所說這些承包戶不交承包費不知有沒這種現象存在。
幾年沒有交承包費,承包合同是否會作廢要取決于具體的承包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違約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擴展資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