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_原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對我來說是無法去說?因為我退休了/但是,即便單位不解除員工?讓其自退:應該尊守合同簽約而定吧!
沒有辦理離職就自離了,現在公司都一直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工作都沒辦法找,應該去向原單位補充辦理離職手續,取得離職證明。工作都沒辦法找,是因為單位在招聘時,都需要應聘者出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也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勞資雙方已經結束權利和義務,解除雙方勞動合同。該證明通常也是勞動者求職的必要文件之一,新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違反勞動合同法,通常要求應聘者出具該證明。有正式單位不可以同時和其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才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好吧,我來回答。
一、關于工資發放的問題其實可以一分為二的看待。
一是單位經營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工資發放是不是出現了臨時性問題需要進行確定。二是工資既往發放記錄是否也有類似的情況,如果有,那就沒必要大驚小怪。
我在2002年至2008年的工資發放始終是季度發放,現在部分地區仍然存在季度發放現象,要知道,我原來所在的單位性質是純國有事業單位。
當然,現在的情形下如果工資不按時發放是不人道的,都背著房貸或者車貸,壓力很大,資金流水線都崩的很緊,所以兩個月不發工資確實很頭疼。
二、下面聊一聊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原則上是可以單方面解約的,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務工者。暫時咱們先把相關的法律條文放在一邊,在網上總是聊法律條文并不是很接地氣。
那么勞動合同究竟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而鑒定的?是保護勞動者。為什么要保護呢,因為用工單位欺侮務工者的黑歷史太多。現在起作用了嗎?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挺在意勞動監察部門的罰款的。
三、回過頭來,綜合看待你的問題。
因為兩個月不發工資——覺得這份工作沒有價值——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不知道如何去做或者說害怕失去某些應該獲得的權益,這應該是題主真正困惑的地方。
我的建議是:
1、先行確定單位的運營情況,是不是遇到了暫時性困難。如果是,就等一等。
2、如果單位是遇到大坎兒了,可能破產,那么就先去勞動監察部門備案,因為你不僅僅需要爭取那兩個月工資,可能還得索要一部門的離職補償金。
3、如果僅僅是老板的惡意壓支或者惡意欠薪,那么甭客氣,就去勞動監察部門去告他,或者直接聯系工友去法院起訴合同違約或者合同欺詐!
余生很貴,不能隨意浪費;工作很累,也不容別人隨意欺侮。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說明人家還倒閉,倒閉不是你說了算,勞動保障部門認證,法院執行的。
如果你還想留下,就等,公司不讓上班但是沒有解聘,他還是要付你生活最低工資的,并且該繳的五險一金(視情況)還是要繳納的。注意保留證據。
如果你不想再呆在這公司,或者這公司本來就是要用這方法來逼你主動辭職。提前做好轉職準備,并同時收集證據,申請勞動監察部門介入或者勞動仲裁。
您好,我是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商事金融團隊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根據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果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向您發放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未果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但如果單位要和您解除勞動關系,您可以參照以下解決方式:
第一,單位無故將您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您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如書面辭退通知書。
第二,一般這種情況,單位不會出具書面的通知,往往采取口頭形式。
如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采取這幾種方式固定證據:
1、錄音錄像,錄音錄像的內容要有單位表達解除的意思表示,要證明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有解除的理由,如果單位解除理由不合法,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2、要求單位出具解除的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出具解除通知書,防止空口無憑,單位在法庭上否認首先提出解除,而以曠工為由將勞動者開除。
3、在單位出具書面通知前,每天按時上下班,且不得違反勞動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如遇單位阻止上班的,可先錄音錄像,必要時,可報警處理。報警的,記得找出警人員索要報警回執。
4、如果單位既不出具書面通知、也不安排工作,直接停發工資的,勞動者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索要工資,或者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未按時發放工資”被迫辭職,但此時,勞動者應當向單位送達書面的解除通知,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遲延發放工資的賠償。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你不要主動辭職,別聽單位的忽悠,就等單位賠償。不續簽勞動合同很常見,例如崗位取消、戰略調整、架構變動等等,工作能力表現不佳的情況占比不高,否則試用期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不管是什么理由,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如果單位借離職證明的負面評價要挾你,你直接告訴單位,可以通過仲裁處理,不要擔憂后續影響,單位比你怕多了: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