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滿20年歸屬_集體土地使用二十年后歸屬誰?
特邀律師
解讀:
01、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滿20年的,視為現在使用的村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張家村現在使用的土地產權本來是屬于李家村的,但張家村連續使用滿20年后,一般情況下,這個土地就不再屬于李家村所有,而應當歸屬于張家村所有。
02、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然滿了20年,但在20年到期前,原土地所有者曾向現在的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過歸還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有權歸屬。
也就是說:
①張家村使用原本屬于李家村的土地,連續使用不滿20年,那這個土地所有權是張家村的,還是屬于李家村的?兩村都決定不了,視為產權有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說了算。
②張家村使用原本屬于李家村的土地雖然滿了20年,但在20年期滿前,李家村向張家村,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過歸還的,那這個土地的所有權也是有爭議的,兩村都做不了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說了算。
一塊土地無論耕種幾年后,如果是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于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如果是未經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國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1、土地使用二十年后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2、土地的使用是有年限規定的,在年限到達的時候,如果不繼續使用的話,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將會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從新的確定。這也是為了防止土地荒廢,造成土地流失,同時這也是為了保障土地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
父母把土地分給孩子20年,那么土地使用權應該歸誰?
怎么說呢?這種話題回答起來很是費勁!
就結合現在農村土地確權后來說吧,翻出你家的土地經營權證看看,是不是以戶為單位的?也就是說,父親是戶主,父母的土地,和自家孩子都擁有的,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父母有地的,確權后都共同占有承包地的經營權。
農村的現象我懂,就是兒子結婚分家單過了,因為出生后沒趕上分地,只有從自己父母的承包地上再分出來一部分耕種。一個兒子還好,兩個三個就完蛋了,最后父母也就占有不多了,這也是在農村土地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的實際問題。既然村集體沒有土地可分了,就分自己父母的吧。
既然兒子已經分家單過,那么在確權的時候自然會登記兒子這個新家的戶口上人員的名字。和自己父母也就沒啥關系了。至于土地使用權的話,還是不要說了,土地是村集體的,確權給誰就是誰的使用權。
結合農村實際,很多人的觀念還是認為,兒子沒有地,這土地是父母的,分給兒子就像古代帝王的賞賜一樣。其實不是的,作為你的兒子,沒分戶之前就擁有了自己家庭承包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至于父母再分割土地給自己兒子,是自己家庭內部的分割關系,是一份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和承包權和經營權無關,屬于內部再分配的問題。
兒子就一個還好說,矛盾還小些,兩個的話,再加上兒媳婦有意見,還不鬧翻天了。所以,在農村分配自己的土地,一般會請村里有威望的人,或者自己的叔伯娘舅,從中斡旋干涉,或者說安排,覺得合理大家都能接受就完事了。
最后說一下,農村是個人情化很濃的社會,講法什么的還不如講道理講血緣關系好使。
PS:重新編輯一下問答,還有個情況沒說,如果父母和兒子關系不是太好,非要一口咬定兒子沒有承包地呢?還約定分給兒子使用20年?這20年按照現在情況也不會過期,那么,村集體應該怎樣說和,化解矛盾?
我認為按照他們之間的約定也是很好的,免得以后一家人掐架。那就確權時候還確權給父母,兒子還可以繼續耕種。但這個就涉及到了土地流轉問題了,就是兒子再耕種這個父母的土地就屬于流轉關系了,兒子租賃自己父母的土地是不是還要出流轉金呢?應該出的。這個也算是折中的做法,起碼每年父母可以從兒子手里收回來點流轉金,也算是孝敬父母的養老費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