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分居滿兩年_怎么證明分居滿兩年?
特邀律師
夫妻分居的現象在當代社會已經變得很常見,很多人都認為夫妻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其實這個觀點是往往是人們產生的一種誤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只是離婚的一種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上的分居滿兩年是怎么認定的?現在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生活的情況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果有以下證據之一,就可以證明分居兩年。當然證據越多越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佳。
1、一方兩年前簽訂的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兩年前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達到兩年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證明分居兩年是非常困難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律師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另外,還可以提供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有些夫妻因為住房條件限制,只能住在一個屋檐下,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而有些夫妻分開居住,卻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于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