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位40年產權什么意思_北京車位產權多少年?
特邀律師
地下停車位、地下車庫都是隨著時代發展遇到的新問題,正如我們的70年產權和50年產權房一樣,地下車位的產權、使用權問題,都是只能以20年、40年的眼光來看待,將來的事情只能等待將來去解決。
根據物權法第二編中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在實際使用中,能夠獲得地下車位產權的案例很少,通常我們看到的都是各有規定。
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能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并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對于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
在實踐中,沈陽的業主多是取得20年使用權,并約定超過20年后再通過授權免費使用。
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會收取管理費。
一般來說,小區的地下車位是屬于小區的公共財產,但是和小區一樣是有產權的,時間也是和小區的產權時間一致。
一般來說,住宅性質是70年,商業性質是40年。
目前所謂的賣停車位實質上是長租,因為車位是屬于小區共有的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是不能買賣的。
至于五和業主簽訂的所謂“車位買賣”合同,應該是沒有產權證的,至于使用權的期限,要以合同簽訂為準。
車位有2種: 第一種是有產權的車位: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后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第二種是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的車位: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就是指開放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
正是因為現在對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脹,現代建筑越來越多向地下空間發展,這樣就導致了地下停車位的出現。
現在很多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都會標明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賣方所有。
所以,即使有觀點認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車位仍在業主土地使用范圍內,因此產權也應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