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下車位產權50年_產權車位年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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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于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并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渡唐贩夸N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于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币虼?,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
不同位車位產權年限不同: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
在小區的地下空間上,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的產權年限為70年。
2、小區地上車位
在小區的地上空間上,一般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一種是小區建設規劃內的車位,另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
3、小區地下人防車位
建設于小區人防工程內的車位,可以用于車輛的停放,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這種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為20年,到期后可以繼續租用。
不值得!購買這種車位是有風險的,因為沒有產權,不收物權法保護,業主得到的是一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目前我國商品房不動產產權證上房產使用年限為70年,公寓性質的產權為40-50年,車位的產權為40年,商鋪的產權為50年。根據國家對于使用年限到期后的相關政策已出臺文件:產權到期后,房產可以自動免費續期,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目前沒有具體的繳納金額。綜上所述:房產和車位都是屬于個人財產,個人財產的使用年限是無限期,直到轉讓給他人。但是房產和車位占據的土地是國家的,那么相應規定的70年和40年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使用權到期后給國家再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金即可續期。
到現在,商品房政策還沒有到期的,所以類似的案例國內還沒有出現。比照住宅,產權是只房屋加土地,土地權益相當于產權,其實是租了50年,50年后,土地還給國家,但房屋還是你的,國家不能拆了屬于你的房子,所以,你得繼續購買土地使用權,至于多少,沒法說!國家沒有明確規定!
感覺兩個都不對路。
送的使用權為什么不是70年,也不是20年?因為70年與房子土地使權期限相同,20年與國家允許的出租最長年限相同,都有依據可循。50年是什么節奏?
送也罷,買也罷,這種車位的性質尚不能確定,這令人不踏實。 按規定,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只能出租;非規劃的車位屬于業主們共有,開發商也無權出售和出租。 這兩種性質以外的車位才允許開發商出售、贈送或出租。
也可能小地方土政策多吧,能辦40年產權的產權證。只要是縣(區)級以上政府發的產權證,就沒有問題。為了可靠,建議去不動產權登記中心咨詢一下吧。
業主在小區地下停車室買車位,沒有產權,只有協議使用權,使用期沒有50年,但是因為簽署了合同,車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
產權50年是指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
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