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案件典型案例_農村土地糾紛法律咨詢?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這種事主要是取證,假如你手里的錄音能證明當年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互換土地,或者有證人,那你就有勝算。假如你現在證據不足,那就想辦法弄證據,讓對方親自承認,或者有其他人證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訴,可以調節,調節不成就開庭審理,主要是證據要弄到手。具體你可以找相關律師詳細咨詢。祝你能夠勝訴。
一、涉及開荒、復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
案情摘要:家住渦陽縣牌坊鎮梁莊的梁某某早年在南方收破爛,自己家的承包由親友代耕,土地二輪承包時,梁某某自愿放棄耕種。后梁某某回到村里,又包了村里的部分機動地,但和原來梁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相比少了好幾畝。2005年梁某某征得所在村民組村民代表的同意,對村西邊溝沿上由于村民拉土建房而形成的殘缺擱慌的1.8畝土地進行整理和復墾,并實際耕種收獲了幾季。2007年9月秋種時節,與梁某某復墾耕種土地有一簡易生產小路之隔的承包土地的戶主石某,強行將梁某某復墾耕種的1.8畝地連同生產路一起犁耕,并種上小麥,雙方為此發生吵鬧。梁某某夫妻年齡大,敵不過以女能人著稱鄉里的石某,就找村干部處理。新選上的村干部以不了解、問不了為由讓他們上了法庭。原告梁某某起訴要求被告石某停止侵權、返還承包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審理經過:針對原告的訴請,主辦法官首先進行面對面調解,再對原、被告背對背勸說。但被告強調爭議的1.8畝土地是其承包地的地邊,按理應該由其耕種;同時強調,村民拉土形成的所謂生產路侵占了被告的這片承包地,加上這1.8畝地,被告家的承包地的總畝數才夠。并從城里請了個律師,說法庭上見吧。在庭上,原告說被告承包地的總畝數不夠,和他耕種的這1.8畝地沒有關系,原告復墾承包耕種是經村里上上下下同意的。被告律師還辯稱原告耕種爭議的1.8畝承包地,承包程序不合法,且沒有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同時原告的行為侵害了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村民組村民的利益,被告的行為一是維護自身權益,二是按風俗和慣例(路到中心、溝到底)依照承包合同書記載的總畝數,依法行使自己的承包經營權,并且說原告本來就沒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本案談不上對原告經營權的侵害,所以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上調解時,原告愿意讓出一條生產路,并愿意付給被告一定的耕種費用。被告則一口要價5萬,原告說被告這不是敲詐勒索嗎,至此案件調解之門以雙方的口水戰而被關閉。
法理分析:合議庭成員在對原、被告證據進行分析和認證的基礎上,充分發表個人見解,最后形成了統一的意見:判決被告石某停止侵權,于判決生效10日內將位于村梁莊西溝西邊沿上1.8畝土地歸還給原告梁某某,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理由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復墾耕種土地是否取得該1.8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國家法律鼓勵土地復墾后用于農業生產,本著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本案原告經村民小組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口頭同意,對爭議的1.8畝土地承包給原告的表決記錄和承包協議,雖然是在事后補記補簽的,視為對原告承包行為的書面合法追認,在加之行政村就原告復墾承包經營該地的事實證明,可以認定原告和村民小組之間按照協議已經履行了承包經營該片土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并實際承包經營了該1.8畝土地。這種承包行為雖然沒有報有關部門備案或依法進行登記,但這符合我國《物權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未進行登記的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權力性質上被認定為債權。即“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即便是合同生效時間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則“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故本案原告已經取得了該片土地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農民遇到土地糾紛,該如何維權?
在農村,農民土地糾紛是經常發生的事,也是個很簡單的事情,并不存在維權的問題。多數都是一些你擠我,我擠你的問題,沒有敢明目張膽霸占土地的事,這就不存在什么維權問題,大不了就是個土地糾紛。
農村土地糾紛,多數都是因為地挨著地岀現的矛盾,這家多了那家少了,不是你擠占了我的,就是我擠占了你的,多數都是些雞毛蒜皮的事兒。一般到村委會都可以得到解決,每個村都有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只要按照土地臺帳,到實地通過丈量,誰多誰少一清二楚。
如果調解不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對土地糾紛有專門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在農村,除了惡意霸占土地的以外,農民相互之間的事情,用不了大動干戈,只要雙方都謙讓一點,不會有什么糾紛,即使有了矛盾,雙方和和氣氣,都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因為雞毛蒜皮的事傷了雙方和氣,細想想是劃不來的。大家在一個村居住,低頭不見抬頭見,有個大事小情還要相互幫助,盡量不要走司法這條道。農村的很多惡性刑事案件,都是從雞毛蒜皮上引起的,冤家宜解不宜結,奉勸朋友們,不要因為一點點糾紛,就用“維權”去對待。
當然,當農民自己承包的土地受到嚴重侵害時,就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家好,我是平安(PiangAn)618,關于農村承包的土地,相鄰的兩家產生糾紛,一分占用另一家的土地,應該怎么處理?這種現象在農村時有發生,尤其是在90年代以前,因為當時的分地手續不夠完善,領導不立造成的嚴重后果。自從1991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后,這種現象就只有個別的發生了。
既然有這個現象,我們就必須想法解決。首先從原始資料查起,查看分地時的記錄,按人均多少地從新仗量,這樣就清清楚楚,各人就是各人的。如果明知道是貪占了別人的土地又不承認,那就只有走法律程序。
其次是如若明知道是別人土地,依仗自己家有人,強占為己有,不講理,那就只有走法律程序,起訴到法廳。但是也有因土地糾紛官司打到了法院,以失敗而告終,而認為自己家有強勢,就不斷到鄉鎮政府挑釁鬧事,由于鄉鎮政府怕上訪,他們故意說是“如若不答復,明天去省,后天進京”。弄得鄉鎮政府領導好難為情,啼笑皆非。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大千世界,無奇不有。若出現上敘情況,主要是看當事人雙方的態度,如若互相謙虛,互相諒解,那就什么事也不會發生了。思想教育也是作好基層工作的關鍵,所以必須做好兩家當事人的工作。隨著未來農業的發展,大塊面積的種植推廣,這種現象就不會再有發生了。
農村的土地糾紛一般為田間地頭的,還有就是宅基地。不管是哪種糾紛,根據我的經驗,一定要找村里或者隊里比較有威望的人出面,千萬不要單獨想著能解決,如果鄰里是講理的人,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
農田糾紛解決
一般都是緊鄰的地塊才會有發生這樣的情況,但很多地分下來后,在地頭埋個標記,雙方讓出多少面積用來做田埂,這個在分地的時候,是已經明確,且當事雙方都是認可的。
可能發生的糾紛,我見過的是,削田埂。比如一條梗,大約是25公分寬,便于田間管理用的。不管是水田還是旱田,都會有這樣的一條梗。當初各家讓出10多公分,他削下去的是自己的10多公分,只留你這邊的10多公分。
遇到這樣的情況,你有理。第一,你可以限制鄰里,不允許走這條梗,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極易發生矛盾,這種鄰居心眼太小。
一般農忙都在一起干活,所以這種削田埂也是這個時候干的,當你發現的時候要及時制止。一般說一下對方理虧也就停止了;如果對方趁你不在,當你發現已經做完了,你可以找到本隊比較有威望的人,出來說句公道話,一般田埂正中都有標記,拉一條線,一看就知道是誰的問題,如果這個還解決不了,就直接找村里解決。找村里解決是最后一步。
宅基地糾紛解決
宅基地糾紛要復雜一些,老的宅基地很多標記都找不到了,從哪開始,到哪結束,這個邊界有時候時間太長就說不清楚,我家是農村的,老宅的地契啥的,反正我沒有見過。
但是,農村的宅基地通常有一個特點,房前屋后,左鄰右舍都是親戚,有時候還是親兄弟。但往往因為蓋房的時候打的頭破血流,兩家老死不相往來的我也見過。
遇到宅基地糾紛,方案原則還是遵循農田糾紛的原則。一般村里留的都有底。如果發生沖突的話,建議還是報警,但最終解決肯定還是村里。
最后
不管是田地的糾紛還是宅基地的糾紛,肯定有一個誘因。作為一個農村人,這種情況打小到現在見的太多了,基本都是兩敗俱傷,占了便宜的最后還得恢復原樣,占理的即使解決了,也生了一肚子氣。遇到這樣的鄰居只能認倒霉,總之,這種鄰里現狀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做好自己就行了。
農村的土地糾紛雖然不是太多,但發生的頻率還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好,存在安全隱患,有可能釀成群體事件,因此需要及時調處。那么該如何正確化解呢?
土地糾紛調處的原則
土地糾紛調處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雙方訴求,平衡雙方利益的基本原則,查事實、擺依據、講道理、明是非、曉利害、促和解,通過深入調查了解,去偽存真尋找依據,明晰雙方利害關系,耐心說服促成雙方達成一致。
土地糾紛調處還有一個原則就是快刀斬亂麻,越快越好,將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一般是個人之間先行協商,需要上級介入調處的一般是戶與戶之間糾紛不出組,組與組之間糾紛不出村,村與村之間糾紛不出鄉的原則,逐級調處消化,確實不能調處的再申請上一級組織介入調處。
最終不能達成協調的由鄉鎮政府依法裁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既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以后調處程序終結,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訴訟解決。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屬于基層工作經驗,一般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調處會得心應手,順利解決的概念較高。首先要準確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將相關政策規定熟記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糾紛原委,雙方訴求事實依據,并明辨是非,去偽存真,掌握可令對方信服的事實依據;最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確雙方責權利,以及不能妥善解決的后果,抓住雙方理性的弱點,促使雙方理性讓步,達成一致意見,順利完成調處。
以上是本人長期從事糾紛調處方面的一點心得體會,還請業內人士批評指正,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