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屬于什么案件_怎樣處理土地糾紛問題?
特邀律師
農村村民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經常遇到,多數是邊界糾紛。
首先應該知道,個人之間的土地糾紛的解決,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問題。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須先由行政機關做出處理后,法院才能夠受理,否則不能受理。
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找村委會和鄉鎮司法所進行調解。當然,這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須是行政機關,也就是鄉鎮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司法所可以鄉鎮政府的名義,對土地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行政決定。
這個行政決定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以鄉鎮政府為被告,以糾紛對方為第三人進行起訴。法院經審理行政案件,做出維持或撤銷行政決定的判決。對判決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對鄉鎮政府的行政決定沒有異議,經過訴訟期未起訴就生效。糾紛的雙方就應該執行鄉鎮政府的決定。
如果有一方不執行的,鄉鎮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法院為數不多的非訴執行案件,與執行依據是法院判決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個人之間土地糾紛解決問題的渠道。至于個人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承包權糾紛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村委會與村委會之間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會與駐軍之間的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糾紛,則更復雜,不是靠法律能夠解決的事。
法海一粟認為,既然題主問的是“違法占地侵權”案件,其當然屬于民事受案范圍。
1、土地侵權的類型。鑒于我國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實踐中權利人對于土地的權利通常是指土地使用權。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權利人對于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可以分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用益物權。
2、土地侵權的類型。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與土地侵權有關的案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地役權糾紛等。而其他諸如抵押權糾紛等,可能也會與土地有關,但是,嚴格地說不屬于土地侵權案件。
3、有些土地糾紛需要先行經過行政或者仲裁程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一方面,行政區域界線與土地權屬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主管,因而行政區域界線和土地權屬經常并不完全一致,行政區域界線與土地權屬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關聯。 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 另一方面,土地權屬爭議必須以土地邊界為基礎,所以行政區域邊界自然也可以成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基礎和依據。
農村的土地糾紛雖然不是太多,但發生的頻率還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好,存在安全隱患,有可能釀成群體事件,因此需要及時調處。那么該如何正確化解呢?
土地糾紛調處的原則
土地糾紛調處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雙方訴求,平衡雙方利益的基本原則,查事實、擺依據、講道理、明是非、曉利害、促和解,通過深入調查了解,去偽存真尋找依據,明晰雙方利害關系,耐心說服促成雙方達成一致。
土地糾紛調處還有一個原則就是快刀斬亂麻,越快越好,將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一般是個人之間先行協商,需要上級介入調處的一般是戶與戶之間糾紛不出組,組與組之間糾紛不出村,村與村之間糾紛不出鄉的原則,逐級調處消化,確實不能調處的再申請上一級組織介入調處。
最終不能達成協調的由鄉鎮政府依法裁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既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以后調處程序終結,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訴訟解決。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
土地糾紛調處的辦法屬于基層工作經驗,一般有經驗的工作人員調處會得心應手,順利解決的概念較高。首先要準確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將相關政策規定熟記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糾紛原委,雙方訴求事實依據,并明辨是非,去偽存真,掌握可令對方信服的事實依據;最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確雙方責權利,以及不能妥善解決的后果,抓住雙方理性的弱點,促使雙方理性讓步,達成一致意見,順利完成調處。
以上是本人長期從事糾紛調處方面的一點心得體會,還請業內人士批評指正,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