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中機關工會怎么辦_縣級黨政機關工勤人員如何改革?
特邀律師
縣級部門機構改革后,多出來的人員怎么分流?黨政機構改革,機構有整合,有撤銷;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機構除更大范圍和更大力度的整合、撤銷外,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還要取消編制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還要全面撤銷,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也要改企,再加上行政類職能劃轉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后,參公事業人員沒有了參公崗位,身份前途也成了轉隸的對象。黨政機構改革人員轉隸已經非常困難,事業單位改革后,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員轉隸,各種身份的人員要想調整到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也正是黨政機構改革后,事業單位改革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
一、黨政機構:對于黨政機構來講,人員轉隸最大的困難有兩個:一個是因基層行政編制緊缺,造成的人員超編問題;另一個是行政類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到政府部門后,造成的混編混崗問題。
1、行政超編問題:黨政部門大范圍整合,還包括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等新組建機構,基層黨政機構設置雖然實行限額制,但實際上縣區基層機構設置的重心是規范化,并非是精簡機構。對于縣區來講,國家、省、市權力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接、放、管”的落腳點也是在縣區,職能改革的重點也是整合、統一,縣區行政職能只有增加沒有減少。與之對應的是,省市職能精簡、下放,人員編制都是在同級消化,并沒有隨著權力下放到縣區一級,將省市承擔職能的人員和編制,一起下放到縣區一級。相反,縣區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機構“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編制總數“不得突破2012年編制底數”。職能增加了,機構卻要求精簡,編制也要求嚴控。事總得有人干吧,于是乎就造成縣區基層大面積超編現象越來越嚴重,再加上原來行政編制就緊缺,人編矛盾就大,歷史遺留就有超編問題,兩者相加,縣區基層超編現象最為嚴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黨政機關的機構整合,一般原則都是原來承擔職能的人員,連人帶編一起調整到新機構。有編一起調,超編沒編人員也隨職能調整,反正都是超編,在哪兒超都一樣的。再加上縣區機構設置,不允許設置6名編制以下的機構,各部門編制只有減少沒有增加的余地。機構改革中,明文規定不允許趁機構改革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縣區基層編制也并沒有因嚴重緊缺,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調劑增加的。依然還是在原來的行政編制總數內,調整騰挪,盡量滿足基本要求,至于超編問題,只能往后靠一靠了。(畫外音:我太難了,太難了)
2、黨政機關混編問題: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再加上規劃、農綜等職能整合,按照“編隨人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這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人員連同編制,要一起劃轉到對應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使用的是事業編制,行政部門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劃轉到行政機關,稱為“機關事業編制”,是典型的“混編”,屬于違規行為。按規定,因機構改革造成的混編問題的解決,要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但縣區基層早已經無編可用,超編嚴重,哪兒來的多余編制,解決這類“混編”問題。沒辦法,只能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因職能劃轉“連人帶編”調整,按最低需要在政府部門設置部分機關事業編制,用于解決隨職能劃轉的人員安置問題。使用這部分事業編制的,基本上都規定必須是參公人員身份, 以避免機關人員身份混雜造成新的問題。將來解決的途徑,也是采取“只出不進”、自然減員的辦法,逐步消化。
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中,主要存在三大類問題:一是機構整合力度大,管理人員超職數現象嚴重;二是行政職能劃轉,參公人員身份轉隸困難;三是生產經營類改企,人員分流難上加難。
1、管理人員超職數: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事業機構失去了兩大塊職能:一塊是行政類,一塊是生產經營類。將來,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就只有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也就只有全額事業編制。職能減少后,事業機構大范圍整合,分行業、甚至跨行業整合職能相近的單位,已經成為了一種必然的趨勢。已經完成事業單位試點改革的遼寧省,省直、市直事業單位機構精簡50%以上,縣區精簡90%以上,可見力度之大。機構精簡后,原來分機構設置的管理崗位、領導干部職數全部撤銷,新機構嚴格按照編制數設置管理崗位和領導職數,編制在50名以下的機構,設置一正兩副3名領導職數;編制在500人的單位,也只能設置一正四副5名領導職數。原來已經取得職級的管理人員,或者擔任實職的領導干部,因事業單位機構精簡,沒有了職位,短時期內根本無法靠調劑崗位消化,就只能是暫時享受相關待遇,等待空缺崗位出現了。事業單位又沒有類似公務員“職級并行”的政策,對于許多人來講,到退休前,能不能再任實職,都是一個問題,將來的上升通道就此關閉,再想寸進,難如登天。
2、參公人員轉隸: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政府部門承擔后,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根本依據。在職能劃轉中,由于行政編制短缺,只有極少數參公人員隨職能劃轉到行政部門,這其中大部分還是領導干部。明確保留的參公事業單位,只有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域的執法機構,能容納的參公人員極其有限。其他大部分參公人員,都要整合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失去參公崗位,轉為純事業崗位。雖然參公人員身份可以暫時保留,但也成為了無根之萍,只是在等待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的相關政策出臺而已。規定省考、群團、軍轉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但前提是黨政機關得有空缺的領導職數和行政編制,這幾乎就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門檻。同時,還規定因參公中斷了職稱評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繼續參評職稱,參公年限認定為技術職稱評定年限,滿足條件的可直接晉級,這對于原來享受職稱工資的人員,又多了一條出路。
3、生產經營類改企:事業單位改革不僅要實行政事分離,還要實行事企分開,事業單位不再承擔生產經營類職能,所有可以由市場或者社會替代的服務職能,一律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生產經營類改企后,原來承擔生產經營類職能的事業人員,按原則都要隨企改制,成為企業人員。這對于原來的聘用合同制人員來講,還好接受,但通過正規途徑進入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正式職工,以及轉業安置的退役軍人來講,就不容易接受了。原來是體制內人員,端的是“鐵飯碗”,一朝改革,就和原來單位的合同工人一樣,成了企業人員。
這類人員轉隸,只有少數人員、尤其是管理人員,可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大多數人員還是要隨企改制,成為企業人員。部分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涉改人員,按規定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不愿意隨企改制的,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常補償后,自主創業或者自主擇業。
隨著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自收自支類編制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中編辦已經明文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撤銷,各地已經有動作但進展不一。自收自支編制和已經基本撤銷完成的自定、自籌類編制一樣,將來肯定是會消失在歷史舞臺之中的,只不過是進展的快慢和時間的長短而已。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在機構整合、職能整合方面,力度比較大,但對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基本上沒有什么影響。
黨政機構整合,是將相近的職能整合在一起,建立科學、完善、高效的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責范圍,促進權責統一,改變“九龍治水”的困局,使管理權限更明確,責任更清楚,管理更規范。相近的職能進行整合,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原來承擔職能的人員,連人帶編隨職能劃轉到新的單位。由于承擔的都是行政職能,劃轉整合后同樣也是政府組成部門,個人編制和身份不發生變化,不像是事業機構整合到行政編制,原來的人員身份需要轉化,存在許多程序上的問題。工勤人員也一樣,原來承擔什么工作任務,改革后依然不變。
因此,黨政機構改革,對公務員或者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來講,個人身份、承擔的職能,甚至是工作內容都不會發生大的變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依然執行的是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前的人員編制管理規定,即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工勤編制只減不增,黨政機關的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的自然減員,隨退隨銷。當然,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在改革中,也可以按個人要求,滿足“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這一條件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也可以申請調整到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待遇,在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享受崗位所對應的干部身份。
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正在加緊進行,按照有關要求,需在今年底徹底完成相關改革任務,達到政事分開、厘清管理的要求,那么,在改革過程中,對于一些職務的處理是如何安排的呢?正高和副高級別的專技崗位又是怎么安置的呢?
事實上,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涉及最多的問題還是人員如何安置。
一方面,在此次事業機構改革過程中,采取的“因人設崗”的模式,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在原來的崗位上,屬于正高或者副高職稱的,在改革之后,就需要重新進行聘任(當然,改革之后的單位肯定會有相應的崗位設置,這個會在三定方案之中進行設置說明的),一般來說,只要條件符合都可以聘上的。
另一方面,關于崗位的選擇,這個也是在改革過程中,你要面臨的選擇,專技崗、管理崗的選擇,改革之初,會征求你的意見,確認以后,單位會根據各個人員的情況,設置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但是,在設置崗位上,仍然有些原則,一般來說,科級及以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以專技崗為主,管理崗為輔,在科級以上事業單位中,專技崗的設置則成為次要的,必須要保證每個單位有足夠的管理崗位,在此基礎上,才可以設置專輯崗位。同時,對于改革之前仍然有空編的單位,改革以后,空編都會被當地的編制委員會收回,只留一個空編,用來做人才流轉之用。
因此,對于已經聘上副高、正高崗位的人來說,具體如何安置,各個地方肯定不同,可是最終的安置結果不會相差很大,都會重新被聘到新的崗位上(與原來的職級相同),但各個地方需要的時間估計會有差異。
黨政、事業單位改革,要求不突破目前正在使用的編制底數,精簡機構、精簡人員,提質增效,節約政府運營成本。對于在崗在編人員來講,在機構改革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隨職能進行安置:承擔行政職能、使用行政編制的公務員,隨職能保留在原單位,或者整合到新組建成立的行政部門;承擔行政職能、使用事業編制的參公人員,部分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部分保留在事業單位,進行綜合改革;承擔公益服務職能,使用事業編制的事業人員,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使用自收自支事業編制,或者自定自籌類事業編制的合同制管理人員,隨生產經營職能改企,重新就業或者自主擇業。
對于機構改革中的正式職工中,因為各種原因造成的超編人員、非在編人員,將在人員轉隸中,根據個人身份和各單位編制情況,進行妥善安置:公務員超編人員或者非在編人員,調整安置在有空編的黨政機關工作;參公或者非參公的事業人員,以安置到有空編的事業單位為主。超編人員安置,要么調劑增加編制,要么調動到有空編的單位,基本上只有這兩種方式。機構編制部門要求,由于機構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以及歷史遺留的非在編人員,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
機構改革中,對于原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合同工、編外人員,會按實際情況,由當地人事部門統一招聘,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指定勞務派遣公司,重新簽訂合同,派遣到事業單位就業。這些人員的工資待遇,除部分醫療單位自行承擔外,基本上都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供養。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正式職工分流安置,合同管理人員隨企改制,或者自主擇業。環衛、社區等公益性崗位,除勞動關系主體可能發生變化外,其個人待遇、工作性質基本上都不會發生變化,困難群體的就業安置優惠政策會繼續施行。
寧夏和全國其它省市區一樣,正在貫徹落實中央的機構改革方案,大政方針肯定是和中央保持一致,全國一盤棋,但是由于寧夏屬于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在落實中央政策時會結合寧夏實際,制訂本區的機構改革方案。
至于你提的問題,本輪機構改革臨聘的合同工會全部請退嗎?我沒有機會學習寧夏的機構改革方案文件,個人觀點是肯定會有大部分臨聘的合同工被清退,肯定會有某些地方,某些崗位上,會保留一部分聘任制合同工。
機構改革的目的是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具體做法是提高辦事效率,精兵簡政,更好的為市場經濟服務,在編人員要精簡,不在編人員更要精簡或者是叫清理,這是大勢所趨,不容質疑的國策。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講,寧夏屬于欠發達的少數民族地區,在人材引進,人員編制,工資待遇上無法與發達地區相比,比如說山區學校,,山區醫院,派出所,財政所,稅務所,由于歷史遺留下的問題,和現實中財政,編制,交通,等等具體困難,必須使用一部分聘任制合同工,才能保持這些部門的運轉,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供你參考,具體情況請你對照當地的文件學習。